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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開招聘時設置不同的年齡限制算就業歧視嗎?

  在公開招聘時對男性、女性設置不同的年齡限制算就業歧視嗎?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最近公開了一起保障平等就業權公益訴訟案。上海一單位公開招聘要求男性50歲、女性40歲以下。

  檢察院:構成性別歧視!

  楊浦檢察院在前期履職中發現,區內一家單位在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求男性年齡在50周歲以下,女性在40周歲以下。該單位表示,是因為男女退休年齡不同,才設定了不同年齡的招錄標準。

  楊浦檢察院認為,該單位在招聘過程中,通過設置男女差別化年齡要求,變相提高了婦女錄用標準和就業門檻,也沒有向社會公眾合理解釋該崗位男女區別設定年齡標準的理由,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等規定,沒有很好地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應依法予以糾正。

  在與該單位的行政主管單位充分溝通后,楊浦檢察院制發了檢察建議,建議行政機關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婦女勞動就業權益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收到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迅速作出書面回復,表示已督促刪除這條招聘信息,并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哪些行為屬于就業性別歧視?

  楊浦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表示,“女性在求職就業時往往遇到更多壓力,隱性的就業壁壘包括限定性別、詢問婦女生育情況、差別化提高錄用標準等。而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雖明確禁止就業性別歧視,但缺乏對性別歧視概念界定,也沒有列舉哪些行為構成歧視。”

  不過,多項法律法規明確,在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第三條:

  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機構發布含有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因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遭遇就業性別歧視職場人該如何維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并要求其限期糾正。”

  因此,職場人一旦遭遇就業性別歧視,應當勇敢維權: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歧視女性就業的問題,女職工可以通過12333、12338、12351熱線等渠道進行舉報投訴,或者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女性勞動者遭遇維權難題時,也可求助檢察機關為其“撐腰”。檢察機關既可以向用人單位制發糾正和整改的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起反就業性別歧視公益訴訟。這樣做,比個人訴訟更具優勢,也更有勝算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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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11-13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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