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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單位克扣績效獎金而拒絕續簽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案情簡介

  劉某于2020年12月1日加入某電子公司,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即從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中明確了劉某的薪酬標準。2023年8月至10月期間,電子公司將劉某的績效獎金從每月6300元下調至1300元,引發了雙方的爭議。

  續簽爭議

  2023年11月30日,電子公司在提出續簽勞動合同時,聲稱維持了原合同條件。公司要求劉某在2023年12月2日前書面回復是否同意續簽,否則視為拒絕。劉某回應稱,除非公司按照6300元的標準補發之前的績效獎金,否則他不同意續簽。

  合同終止與仲裁申請

  合同到期日,即2023年12月31日,電子公司以劉某不同意續簽為由終止了合同。2024年1月24日,劉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補發績效獎金差額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劉某的立場

  劉某認為,由于公司克扣并拒絕補發績效獎金,他有權拒絕續簽。他認為公司終止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因此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劉某指出,公司未能提供扣減績效獎金的合理依據。

  仲裁結果

  經過仲裁委員會的溝通和調解,本案最終以和解方式結案。

  案件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如果用人單位在續訂勞動合同時維持或提高原合同條件,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用人單位終止合同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電子公司未能提供下調劉某績效獎金的合理證據,顯示出可能存在故意扣減獎金的行為。然而,劉某以公司存在過錯為由拒絕續簽,并不滿足《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條件。因此,仲裁認為電子公司終止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維權提示

  本案例提醒勞動者,在維權時不僅要了解法律,更要正確運用法律條文。劉某本可以選擇更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

  劉某可以選擇先續簽勞動合同,隨后主張公司補發被扣減的績效獎金。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劉某可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一年內提起仲裁申請。

  如果劉某決定不再續簽,他也可以在合同期內以公司克扣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通過仲裁途徑請求補發被扣獎金及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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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5-2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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