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A:我的爸爸之前在一家私人企業工作,后來企業倒閉,沒有繼續為爸爸繳納社保,也沒有進行任何說明或操作,停止社保。爸爸不知道社保一直在計費。多年后,當爸爸年老,想購買社保時,發現需要補繳15萬多元。社保費本身只有幾萬元,但滯納金比社保費還要高。咨詢社保局后,他們表示無法減免滯納金。我們感到無辜,因為企業未報停社保導致這種情況,我們也是受害者。現在,當我們想交社保時,卻要承擔高額費用。希望能得到答復,告知是否有方法減免部分費用,謝謝。
網民B:我是一名普通企業職工,現在遇到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我曾在一家金融投資企業工作,該企業在2014年為我購買了社保和醫保。2016年7月,因非法集資,公司實際所有人被拘留,公司倒閉。由于實際控制人在看守所,未辦理停保手續,我至今無法辦理。社保局表示,只有原企業辦理停保后,新企業才能購買社保,或轉至個人社保,且必須補清欠費。原企業因上述問題無法辦理停保和交清欠款,導致我無法在正規企業工作。我咨詢過多個部門,但都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現在非常普遍,希望能引起領導重視,得到解決。此致敬禮!
網民C:我認為社保繳納程序不合理。我之前的公司在2015年1月為我們繳納了五險,但半年后因資金問題停止繳納。2016年1月我離職,要求停社保,但財務表示必須補上欠款。公司承諾補上欠款,因此少發了我半個月工資。現在兩年過去,社保欠款從幾千元變成了兩萬多元。這里有三個問題:一是欠款后不能停保;二是個人不能補交;三是聯系不上前公司,社保既不能停也不能補,也不能轉到新單位。如果公司倒閉,社保該怎么辦?希望能有有效解決辦法。
企業面臨倒閉,無法支付社保,個人無法補繳,社保中斷,這太不人性化。許多中小企業倒閉破產,老板跑路,社保不停繳情況多。社保局責令補繳時找不到實施對象,職工成為受害者,無法停保,補繳金額巨大,不能舍棄這段時間。希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讓員工安心工作,妥善養老退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針對網民反映的“社保欠繳后辦停補繳有關問題”,現回復如下:
留言反映的社保欠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未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變更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核定應繳社保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欠費。
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社保關系變更、終止,《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依照《勞動合同法》處理。
關于滯納金問題,《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欠費及滯納金。滯納金過高問題,由于滯納金是行政強制手段,具有法律震懾力,目前法律法規中未有減免條款,不應減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滯納金數額不高于欠繳社保費數額。
感謝理解支持!
典型案例:滯納金不應超過社保費額
裁判要旨:
社保費征收機構按《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加收滯納金,受《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限制。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金錢給付義務數額,是在“天價滯納金”新聞引發討論背景下的特別規定。
社保局征收滯納金超出保險費數額,違反規定,超出部分應返還。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03行終257號行政判決書
一審法院查明,2018年6月27日,潭下鎮中心校為職工唐某申報補繳2003年至2012年養老保險費,靈川縣社保局核定應補繳保險費34754.4元、滯納金58307.5元。
2018年10月30日,唐某繳納上述保險費及滯納金。
2019年1月5日,唐某起訴靈川縣社保局,請求退還多收滯納金23553.1元,后撤訴。
潭下鎮中心校于2019年4月25日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社保費征收機構加收滯納金,不得超過保險費數額。靈川縣社保局征收滯納金超出保險費,違反規定,超出部分應返還。
指出,《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的社保滯納金不能要求職工個人承擔。唐某繳納滯納金視為受潭下鎮中心校委托,兩者民事法律關系不在本案審理范疇。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判決:一、確認靈川縣社保局超出社保費數額征收滯納金違法;二、靈川縣社保局十日內返還超出滯納金23553.1元給潭下鎮中心校。
二審法院認為,《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社保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逾期不繳納,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行政強制法》規定,滯納金是迫使用人單位履行法定金錢給付義務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屬于執行罰,是間接強制的一種。
本案中,潭下鎮中心校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社保費征收機構靈川縣社保局下達《單位征繳通知書》,具有責令履行法定金錢給付義務性質,滯納金是迫使其及時履行該義務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社保費)數額,潭下鎮中心校應補繳養老保險費34754.4元,滯納金也不能超過該數額,實際繳納滯納金58307.5元,超過補繳養老保險費23553.1元,超出數額依法應退還。
至于潭下鎮中心校證明補繳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由唐某實際繳納問題,因繳費義務應由用人單位潭下鎮中心校承擔,唐某繳納費用在法律上應視為代潭下鎮中心校繳納,故退還超過規定數額滯納金也應先退到潭下鎮中心校,再由潭下鎮中心校退還給代繳人唐某。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靈川縣社保局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指出,《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金錢給付義務數額,是在“天價滯納金”新聞引發討論背景下的特別規定。《社會保險法》尚未增加對滯納金數額限制條款,造成社保費征收機構執法窘境,引發不必要訴訟。社保費征收機構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盡快解決該問題。
綜上,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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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5-24 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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