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概述:
林某于2021年7月8日加入一家材料公司,雙方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且公司未為林某繳納社會保險。2021年8月20日,林某在工作中受傷,后于2022年1月6日被正式認定為工傷,并于同年1月26日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十級,同時確認其停工留薪期為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另外,相關裁決已確認雙方在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1月30日間存在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
2022年9月,林某通過勞動仲裁途徑,請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2021年10月至12月1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得到了仲裁院的支持。然而,該公司以林某在停工留薪期間辭職為由,拒絕支付該筆款項。
裁判結論:
法院審理指出,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員工因工傷暫停工作接受治療期間,享有停工留薪待遇,此期間工資福利保持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期限依據醫療終結期確定,最長不超二十四個月。”鑒于林某已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其停工留薪期明確,即使林某在該期間內解除勞動關系,也不妨礙其基于工傷保險權益主張此階段工資。因此,材料公司有義務支付林某相應時間段內的停工留薪工資。
案例啟示:
核心要點在于,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是工傷員工法定權益,不應因員工在該期間內離職而被剝奪。除非員工明確表示放棄,否則應確保其獲得全額停工留薪期待遇。這一原則強調了對工傷員工權益的保護,即便在勞動關系解除后,特定時段內的經濟補償依然有效。
停工留薪期待遇概覽:
工傷醫療待遇覆蓋治療費用、伙食補助、符合標準的康復費用及必要時的交通住宿補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原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確保員工收入穩定。
護理費用,如果需要,也應在待遇考慮范圍內。
綜上所述,停工留薪期的設定旨在保障工傷員工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無論其是否在職,這一權益都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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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5-23 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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