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漳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漳政綜〔2010〕85號)和《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漳政辦〔2008〕7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2013年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職工繳費標準和補繳基數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統一按《漳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漳政綜〔2010〕85號)規定繳交醫療保險費。即用人單位按其月工資總額的7%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2013年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月繳費基數,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1745元/月),最高不超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8725元/月)。補繳基數按1745元/月執行。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和繳費標準
1、繳費基數:2013年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為1745元/月。
2、繳費標準:2013年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醫保費按1884.6元(157.05元/月×12個月)的標準繳交。
三、城鎮居民繳費標準
2013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50元。
四、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繳納
第四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合同將于2012年底終止,2013年參保人員的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另行通知。
五、要求
各縣(市、區)要確保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擴面任務和基金征繳任務,嚴格按照繳費基數和標準征收醫療保險費,不得擅自調整繳費標準,加強繳費基數(標準)稽核及醫療費用稽核,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同時要加強對“兩定”單位的監督管理,嚴控醫、藥費用不合理支出。
以上通知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漳州市財政局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