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我們有位員工試用期考核不通過,部門覺得本人無法勝任工作,準備走勸退流程。但員工不認可考核結果,準備離職后發起仲裁。
請問這種情況需要發辭退通知嗎?辭退的話需要賠償嗎?我們勞動合同寫了不勝任的話需安排培訓或轉崗,員工入職后部門有填寫前兩個月的考核表。
答:試用期考核不通過,一般有兩個結果,一個是不能勝任工作,一個是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如果要按照不勝任工作來處理,則應根據規定給予培訓或者調崗,仍然不勝任的,可以按照不勝任工作解除,此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要按照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處理,則應舉證員工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員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不能等同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具體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員工雖然沒有通過試用期考核,但公司對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情形沒有約定(可以再確認下公司的制度中有無做過約定或者規定),所以,如公司直接按照不符合錄用條件將構成違法解除。如果公司直接按照不勝任工作解除,也缺少法定的培訓或者調崗以及再考核的流程,所以也會造成違法解除。
所以,這種情況下,我們比較建議公司做勸退或者協商。若已經決定要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的,再向員工發放解除通知。
02.我們這邊有一個新進的員工,然后他之前的公司跟我們是競品公司,他在上一家公司有簽過競業限制協議,但是他現在已經離職了嘛,今天來報到了,那他離職之前呢,公司沒有告訴他啟動競業限制協議,但也沒有跟他簽解除,但是已經跟他辦了離職手續,那這樣子的情況,他跟前家公司的這個競業限制協議還有效嗎?
答:一般關于是否啟動競業限制有兩種約定模式:一種是約定員工離職后有競業限制義務,公司可以在員工離職時免除員工的競業限制義務。還有一種,也是約定員工離職后有競業限制義務,但是會在協議中明確,如果員工在離職時沒有明確告知員工需要離職后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那么員工無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所以,如果員工簽訂的是第一種協議,那么競業限制協議仍有效,即便公司不做任何表示,員工仍有責任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不得至競爭單位上班。如果員工簽訂的是第二種協議,那么當公司沒有做任何表示時,員工就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就可以正常到新單位入職。
03.我公司有兩個員工在工作時間在廠區發生爭吵,后一名員工將另一名員工打傷。現受傷的員工已經報警。
請問這種情況被打傷的員工屬于工傷嗎?公司是否需要申報工傷?我們申報工傷的話,對公司有什么不利因素么?
答:是否屬于工傷,要看是否符合三工因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現員工已經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如果該員工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那么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所以建議公司第一時間與員工就當時的情況做個面談并留下記錄。當然,最終是否為工傷,由工傷認定部門說了算。
我們還是比較建議公司去做工傷申請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公司根據規定應在一個月內做申請。另一方面,如果由員工去做認定申請,員工是可以1年內申請的,所以通常時間較晚,如果后續被認定為工傷,那么在此期間本應由工傷基金承擔的費用(比如醫療費用)將由公司承擔。
其實不管公司是否申報,員工一定是會去做工傷申請的,所以與其被動承受,還不如主動申報,反而能讓員工有個好的感受。
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員工將享受工傷相關待遇,其中有一部分是要公司承擔的,如員工后續經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比如被鑒定為十級,那么后續在勞動合同的解除上也會有限制。
04.請教一下,我們在外省市有個門店,有個女員工目前還在休產假,大概是7月中旬產假結束,如果最近要關門店(因為公司虧損比較嚴重),那像她這種情況,我賠償金是要按2N算嗎?
答:是否要支付賠償金,要看公司的解除或者終止的理由是什么,以及怎么跟員工談。
首先,確定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否是和門店簽訂是公司的首要工作。如果是和門店簽訂,而門店決定提前解散的,那么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按照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員工的勞動關系。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前解散的情況下,不受任何特殊情況限制,即,即便員工處于產假中,公司仍然可以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員工不是跟門店簽的勞動合同,那么門店關閉只少了一個工作地點,可能涉及的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一情形。此時,公司不能單方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時,三期情形是受保護不能解除的。當然,此時也不一定必須要給2N,如果雙方達成一致,也是可以協商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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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7-22 1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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