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勞人仲〔2024〕1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互聯網+仲裁”在線庭審規則(試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互聯網+仲裁”異步審理規則(試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互聯網+仲裁”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試行)》,已經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24年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進一步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互聯網庭審活動。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7月19日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互聯網+仲裁”在線庭審規則(試行)
為了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在線庭審秩序,維護庭審參與人依法享有的庭審權利,保障在線庭審活動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所指的庭審包括庭前會議、開庭、調解和庭后確認等在線庭審環節。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庭審參與人包括當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庭審參與人。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的在線庭審,是指通過互聯網,采用在線視頻音頻方式進行審理或調解。
第四條 本規則所指的在線庭審,適用于事實清楚、雙方爭議較小,且當事人同意通過互聯網開庭或調解的案件。
在線庭審與線下庭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在線電子簽名與線下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仲裁庭不得實行在線庭審:
(一)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均明確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當理由的;
(二)當事人或代理人不具備參與在線庭審的技術條件和能力的;
(三)案件疑難復雜、證據繁多,采用在線庭審難以查明事實的;
(四)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接受詢問的;
(五)其他不宜在線庭審的情形。
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后,案件需要在線庭審的,可以實行在線庭審。
第二章 證據交換及質證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將電子數據上傳、導入在線庭審平臺,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作電子化處理后上傳至在線庭審平臺,同時準確填寫證據清單,清單內容應當包括證據名稱、證明目的及是否有原物、原件供核對。
第七條 對于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證據,仲裁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仲裁庭審核通過的電子化證據可以直接使用,當事人無需再提交紙質證據副本。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對方當事人認為電子化證據與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據的;
(二)電子化證據呈現不完整、內容不清晰、格式不規范的;
(三)仲裁庭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八條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認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對方當事人對電子化證據與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異議的;
(二)電子化證據形成過程已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
(三)電子化證據已在其他案件中提交并經仲裁庭或人民法院確認的;
(四)電子化證據已通過在線或線下的方式與原件、原物比對一致的;
(五)有其他證據證明電子化證據與原件、原物一致的。
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查閱電子化證據,并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發表意見。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對方當事人對關鍵性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且無法通過在線展示原件的方式消除異議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原物核驗并另行安排線下質證。
第三章 庭前準備
第十條 仲裁庭在獲得雙方當事人(代理人)聯系方式后,必須及時登錄辦案系統或在線庭審平臺完善信息并確認推送開庭時間,以確保雙方當事人(代理人)能正確收到開庭信息參與開庭。
第十一條 庭審參與人應當在收到開庭信息后48小時內按照信息指引登錄在線庭審平臺,并按平臺指引進行庭前測試,確保參加庭審時網絡穩定、暢通,視頻畫面清晰,音頻傳輸流暢。
第十二條 庭審參與人應當避免在公共場所參加庭審,并選擇安靜、無干擾、光線適宜、網絡信號良好、相對封閉的場所參加庭審。
庭審參與人不得在下列場所參加庭審:
(一)網吧、商場、廣場等影響庭審音視頻效果的場所;
(二)有損庭審嚴肅性的場所。
第十三條 庭審參與人應當確保庭審環境與測試通過后的庭前測試環境一致,應當在庭審前十五分鐘登錄在線庭審平臺進入庭審,檢測網絡、音頻及視頻等設備。
第十四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提前登錄在線庭審平臺查明當事人或代理人及其他庭審參與人的上線情況。發現當事人或代理人等人員未按時登錄的,應及時聯系相關人員。
第四章 開庭審理
第十五條 庭審參與人應當確保頭、面部完全顯示在視頻畫面的合理區域。
第十六條 庭審參與人應當儀表整潔,著裝規范。
第十七條 庭審參與人在庭審活動中,應當保持通訊設備靜音或關閉,服從仲裁員的指揮,尊重仲裁庭審禮儀,遵守仲裁庭紀律,舉止得體,坐姿端正,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隨意站立或走動;
(二)吸煙、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故意脫離視頻畫面;
(五)錄音錄像;
(六)利用網絡媒體傳播庭審活動;
(七)其他妨害庭審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庭審過程中,庭審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仲裁員的許可,不得打斷其他庭審參與人的陳述。
第十九條 庭審參與人在庭審過程中,應當做到吐字清晰、語速適中、聲音洪亮,不得使用有損人格或帶有人身攻擊性的不文明語言。
第二十條 庭審過程中,庭審參與人應當全程保持現場安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庭審視頻畫面。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庭審代理人允許他人在自己選擇的場所旁聽庭審的,應當經仲裁庭許可,并至少在庭審前一日向仲裁庭提交旁聽人員的身份資料,經核實身份并批準后方可旁聽庭審。
旁聽人員應當遵守庭審旁聽規則。
第二十二條 在線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他庭審參與人不得允許他人在其庭審場所為其違規提供協助。
第二十三條 仲裁庭在線接收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或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后的證據材料。
無法電子化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可通過線下提交。
第二十四條 仲裁庭可以通過在線畫面共享等方式展示證據,并組織當事人質證。
第二十五條 庭審筆錄采取書記員人工錄入和語音自動識別轉換文字雙模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庭審參與人在庭審過程中因技術、網絡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退出庭審的,仲裁員應當宣布休庭,可給予其合理時間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繼續進行庭審或另行安排庭審。
第二十七條 除經查明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當事人無故不參加在線庭審的,視為“拒不到庭”,庭審中擅自退出的,視為“中途退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在線庭審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在線庭審;對拒不退出在線庭審的,可強行關閉其語音、視頻功能,按照擾亂庭審秩序行為處理;嚴重擾亂庭審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庭后確認
第二十九條 庭審結束后,需要通過電子在線確認方式對書記員人工錄入的筆錄或調解書予以確認的,當事人及其他庭審參與人應當及時確認。電子庭審筆錄與書面筆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庭認為需要補充調查案件事實或質證的,可以再次組織在線庭審。
第三十條 在線庭審的案件,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并作為電子卷宗的組成部分予以存檔;電子庭審筆錄與庭審錄音錄像不一致的,以庭審錄音錄像為準。
第六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在線審理案件,仲裁庭可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進行文書送達,有效電子送達地址為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送達地址。
有效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變更后未及時通知仲裁庭,導致相關材料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受送達人應當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第三十二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受送達人已收悉送達信息:
(一)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行為; (二)受送達人的媒介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媒介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條 在線審理案件,仲裁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簡化在線庭審程序: (一)開庭前在線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庭審紀律宣示的,開庭時不再重復進行; (二)當事人庭前在線完成證據交換的,對于無爭議的證據,經庭審說明不再舉證、質證;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庭審可以直接圍繞仲裁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開展,并將當事人陳述、仲裁庭調查、仲裁庭辯論等環節合并進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互聯網+仲裁”異步審理規則(試行)
為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互聯網異步審理秩序,保障仲裁審理活動正常進行,維護庭審參加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所指的互聯網異步審理,是指庭審參加人在本案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自主選擇時間登錄異步審理平臺,完成答辯、調查、舉證、質證、并充分發表意見后,仲裁庭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另行組織現場開庭審理或不再組織現場開庭審理的審理方式。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的審理包括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和庭后確認、庭后舉證質證等通過互聯網異步審理的各環節。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庭審參加人包括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授權委托代理人、其他庭審參加人。
第四條 本規則所指的互聯網異步審理,適用于事實清楚、雙方爭議較小,或需庭前、庭后調查,通過互聯網平臺能夠查明案件事實,且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互聯網進行審理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仲裁庭根據案件處理需要,也可以將庭前、庭后證據交換、質證等環節通過互聯網異步審理平臺進行。
第二章 庭前準備
第五條 仲裁庭在獲得庭審參加人聯系方式后,須按時登錄仲裁辦案系統或異步審理平臺完善信息,并確認推送開庭通知,確保庭審參加人能及時收到開庭信息參與異步庭審。
第六條 仲裁庭須提前充分準備審理問題和需質證的證據,并在啟動異步庭審時將問題錄入異步審理平臺,證據根據需要上傳異步審理平臺。
第七條 庭審參加人應當選擇安靜、無干擾、網絡信號良好、相對封閉的場所完成互聯網異步庭審。
第八條 庭審參加人應當在收到開庭通知后及時訪問異步審理平臺完成賬號注冊認證,并登錄系統查看案件信息。
第三章 庭中審理
第九條 互聯網異步審理程序發起后,庭審參加人須在仲裁庭指定時間內完成答辯、調查、舉證、質證、辯論和陳述等環節。
第十條 互聯網異步審理支持同一案件多人在線進行,庭審問題多個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可同步進行答復、質疑、辯駁等。
第十一條 互聯網異步審理過程中,仲裁庭可根據案件回答情況增加或調整問題;庭審參加人可在征得辦案人員同意后,在線提交新證據,當事人提交證據時可勾選查看對象;仲裁庭需將新證據發其他庭審參加人質證或確認。
第十二條 庭審參加人需要申請延長答復時間的,須提前向仲裁庭申請,仲裁庭視情況決定是否延長。
第十三條 庭審參加人須妥善保管本人的身份和登錄信息,庭審參加人直接或間接授權案外人以其名義使用其賬號發表意見、上傳材料的,視為其本人行為。
第十四條 仲裁庭可視情況以同步方式要求庭審參加人對平臺發表的意見及上傳的材料是否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予以核對確認。
第十五條 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將互聯網異步審理轉為在線庭審或現場庭審,但應給予庭審參加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十六條 庭審參加人在審理過程中因技術、網絡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進行互聯網異步審理的,應及時告知案件辦理人員,案件辦理人員應當暫停審理程序,給予其合理時間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繼續進行。
第十七條 庭審參加人經有效告知后,無正當理由未上線參與互聯網異步審理,經仲裁庭釋明后,仍未能參與互聯網異步審理的,不影響互聯網異步審理的繼續進行。
第四章 庭后確認
第十八條 審理結束后,需通過在線確認方式對筆錄等文書予以確認的,庭審參加人應當及時在線確認。
第十九條 庭后需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補充證據并質證的,可跳過權利義務、訴辯意見,直接進入證據交換、質證、辯論環節。
第二十條 互聯網異步審理的案件,應當全程記載交互問答過程信息。庭審筆錄等文書與交互問答過程信息不一致的,以簽字確認的庭審筆錄為準。
第五章 其它規則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異步審理案件,仲裁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簡化庭審程序:
(一)開庭前在線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的,開庭時不再重復進行;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庭審可以直接圍繞仲裁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開展,并將當事人陳述、仲裁庭調查、仲裁庭辯論等環節合并進行。
第二十二條 案件有證人的、視頻等流媒體證據的,庭審參加人文化水平受限的,以及存在其他影響庭審程序進行因素的,一般不適用互聯網異步審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互聯網+仲裁”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試行)
為規范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文件精神,結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所稱電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通過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或以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為載體,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訂立的勞動合同。
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用人單位自建服務平臺與第三方服務平臺。第三方服務平臺包括市場化服務平臺與政府公共服務平臺。
第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電子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依法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四條 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電子勞動合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五條 電子勞動合同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主體要求。簽署電子勞動合同的主體身份是否真實、準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簽署意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協商一致,簽署電子勞動合同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三)技術條件。服務平臺提供的簽署系統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全過程完整、準確、不可篡改。
(四)存證要求。服務平臺是否記錄勞動合同各方的簽署意愿、身份認證、操作記錄等全流程信息,保證電子證據鏈的完整性,保證相關信息可查詢、可調用。
(五)合同內容。電子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和內容,約定條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第三方服務平臺對用人單位進行身份認證時,核驗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身份認證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手機短信校驗信息的,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的身份真實可靠,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條 服務平臺對勞動者進行身份認證時,核驗了勞動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并具備下列信息之一的,可以認定該勞動者的身份真實可靠,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活體生物特征信息;
(二)手機短信校驗信息;
(三)銀行賬號轉賬驗證信息。
第八條 用人單位通過服務平臺或其他數據電文方式向勞動者發起勞動合同在線簽訂要約,應當認定用人單位具有與該勞動者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勞動者在服務平臺進行身份注冊、登錄、同意申請使用數字證書、確認開始簽訂勞動合同,或通過其他數據電文方式明確表示其愿意與用人單位以上述方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認定勞動者具有與用人單位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使用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的,可以認定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的可靠的電子簽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和國家密碼管理機構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
境外電子認證服務者在中國境內提供電子簽名服務,應當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核準并頒發許可證。
第十條 服務平臺提供的電子勞動合同簽署系統符合下列技術要求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符合相關法律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一)符合《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機構功能建設規范 (GB/T36320-2018)》或《電子合同訂立流程規范(GB/T36298-2018)》等相關技術規范;
(二)符合第三級相關要求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
(三)使用的密碼模塊或密碼產品具有《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
(四)采用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密碼算法的。
第十一條 服務平臺運用第三方電子證據保全,或者通過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對簽訂電子勞動合同流程中的關鍵節點(包括實名認證、證書申請、文件發起、意愿確認、文件簽署、文件歸檔等各個關鍵節點)進行存證,可以認定為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全過程完整、準確、不可篡改。
第十二條 服務平臺記錄的電子勞動合同簽訂完成時間已通過可信時間戳等技術手段進行固定的,可以認定為雙方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時間。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相應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電子數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提交電子勞動合同的打印件作為證據。當事人對電子勞動合同的真實性產生爭議的,仲裁機構可以要求補充提交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原始數據、服務機構技術說明、證據保全報告等相關證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政府公共服務平臺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電子勞動合同的,由政府公共服務平臺提供的電子勞動合同數據,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市場化服務平臺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電子勞動合同的,由市場化服務平臺記錄和保存的電子勞動合同數據,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通過自建服務平臺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電子勞動合同的,應當對自建服務平臺采用的技術手段進行解釋說明,必要時應提交有資質的第三方技術認證說明。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全過程作了清晰、完整、合理的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電子勞動合同真實性的,仲裁庭應當采信該電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九條 當事人承認電子勞動合同簽署過程中用于驗證身份的手機號碼、數字證書等為電子簽名人的信息,但否認簽約過程系電子簽名人操作的,應當就相應登錄或驗證方式脫離電子簽名人掌握的事實進行舉證。
第二十條 依本規則第五條規定認定為真實、合法的電子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僅以電子簽名存在文字錯誤為由否認電子勞動合同效力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了兩份以上的紙質勞動合同或者電子勞動合同,且多份勞動合同的內容存在沖突的,應當以訂立時間在后的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為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多份紙質勞動合同或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一致,但約定的內容存在沖突的,應當根據雙方實際履行情況確定雙方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如無法確定的,以有利于勞動者的合同內容為準。
第二十二條 因用人單位選用的服務平臺提供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和管理、傳遞、存儲、調取等服務不當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服務平臺進行規章制度制定及公示、考勤管理、勞動報酬管理、培訓管理、休息休假管理等其他與勞動合同履行有關的事項發生爭議的,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中主要用語的含義:
(一)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二)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
(三)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四)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五)數字證書,也稱CA證書,是指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機構(CA機構)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用于實現對證書持有者身份的認證。
(六)可信時間戳,是指權威機構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產生的能夠證明所簽名的原始文件在簽名時間之前已經存在的數據。
(七)哈希值,即電子數據摘要,是指對文件內容數據通過邏輯運算得到的數值。
(八)區塊鏈,也稱為分布式賬本技術,是指一種由多方共同維護,使用密碼學保證傳輸和訪問安全,能夠實現數據一致存儲、難以篡改的記賬技術。
第二十五條 涉及電子勞動合同證據的舉證、質證及審核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明確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證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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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7-30 1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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