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并未明確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般來說,曠工的天數和解除勞動關系是由公司自行在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因此,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曠工三天即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直接以員工曠工三天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可能是違法的。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曠工三天即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那么公司可以依據這一規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另外,如果員工曠工三天屬于嚴重失職,導致公司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公司也可以以此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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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6-27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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