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花自2007年6月29日起在上海某公司任職,2014年7月1日,她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擔任行政崗位。合同中特別注明,公司保留根據工作需求調整其崗位的權利,但須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并獲得王小花的同意,確保調整的合理性。
公司《員工手冊》明確定義了嚴重違紀行為,即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兩次書面警告將被視為一次嚴重違紀,這將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2018年5月15日,公司集團宣布在全球范圍內推廣“行政高效與客戶事務操作管理”項目,該模式在美洲區試點成功,旨在通過“DCAsia”部門集中處理所有地區的行政事務,以提高效率。王小花的直接上級將此郵件轉發給她,并召開會議,詳細介紹項目調整對行政人員的微小影響:盡管部門名稱變為“DCAsia”,但合同主體、職位、薪資及工作地點保持不變。
王小花對加入“DCAsia”表示拒絕。公司隨后書面通知她,其職責已轉移至“DCAsia”部門,重申崗位性質與薪酬維持原狀,但她依然不接受這一變動。
由于王小花拒絕執行公司安排,她分別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18日及2019年2月14日接到了三次書面警告,理由分別是拒絕合理工作指示、拒絕到新崗位報到導致曠工、以及無合理理由拒絕更換工作位置。
基于王小花在12個月內累計收到兩次書面警告,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依據《員工手冊》條款解除了與她的勞動合同,視其行為構成嚴重違紀。
王小花于2019年3月7日提出仲裁申請,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93,504.80元,但仲裁委未予支持。隨后,她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確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當性,指出公司已充分說明調整僅為部門名稱變更,未實質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王小花持續拒絕接受工作安排,被視為未盡勞動義務,公司據此發出書面警告并最終解除合同,符合規定。
二審及高院均維持原判,強調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調整員工崗位屬于合理范疇,且公司已確保調整在合同允許范圍內,王小花的行為確已構成嚴重違紀。高院進一步指出,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同時也需評估其決定的合理性,本案中公司的做法被認定為恰當。
案號:(2020)滬民申1619號(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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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5-20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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