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由來已久,且目前其在世界范圍內有擴大的趨勢,這使得勞動關系法律規制傳統受到沖擊。勞務派遣的出現,使勞動力的“雇傭”與“使用”相分離,此時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這種交錯的三方關系如何理解?誰是真正的雇主?實質意義上的雇主?形式意義上的雇主?勞動法上的雇主責任由誰來承擔?這也是勞務派遣法律規制的主要問題點所在。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勞動關系。因為派遣單位是勞動者在法律上的雇主,基于雙方之間成立的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本應向派遣單位給付勞動。不過由于勞務派遣情形的存在,勞動者事實上給付勞動的對象并非是派遣單位,而是按照派遣單位的指示,前往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然后再由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并對勞動者負擔勞動法上的義務。
(一)法律關系的性質
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成立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并且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
(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與一般的勞動關系差別不大,應直接受勞動法的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作為派遣單位雇傭的勞動者,提供勞動是被派遣勞動者的主給付義務,亦即被派遣勞動者必須親自提供勞動,但給付對象為用工單位。附隨義務包括:第一,忠實義務。未經派遣單位同意,不得再與第三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建立勞動關系。第二,執行派遣單位勞動安全衛生規程的義務。第三,遵守派遣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義務,以及遵守職業道德的義務。
派遣單位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雇主,其主給付義務比如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支付方法等皆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并不得違背國家和地方有關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方面的規定。另外,對社會保險金的繳納也應當作為派遣單位的主給付義務,這由勞動關系的特殊性決定的。附隨義務應當包括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義務、進行職業培訓的義務等,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由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相應承擔。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
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通過締結勞務派遣協議,在雙方之間產生了勞動給付的法律關系。勞務派遣協議在合同法上是一個有償、無名的雙務合同。當然,在這個勞務派遣協議中,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實際上存在雙重責任義務的劃分:第一重是雙方分配在勞務派遣中對勞動者需要承擔的雇主義務和責任;另一重則是勞務派遣單位向用工單位提供派遣勞動者的服務并收取報酬,用工單位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并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報酬的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性質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作為兩個獨立、平等的民事主體,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單位向用工單位派遣提供合乎要求的勞動者,而用工單位則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及管理費用。
(二)法律關系的效力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這種法律關系及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同時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產生相應的拘束力。
其一,對勞務派遣單位的效力。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所承擔的義務是提供用工單位生產經營所需的適合的勞動者。同時,由于勞務派遣是一種持續性的法律關系,并非一次履行即可完畢,派遣單位的給付義務,應該是一直持續到派遣期間屆滿為止。因此,在勞動者不符合用工單位需求的時候,派遣單位還負有更換勞動者的義務。
其二,對用工單位的效力。由于勞務派遣協議具有雙務、有償的民事合同的性質,用工單位的義務就和派遣單位的權利相互對應。在派遣單位提供了適合的勞動者以后,用工單位就負有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義務。這是用工單位的主要義務。同時,勞務派遣協議涉及到了勞動者的人身,這一方面需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所以對用工單位而言,也產生了隨之而來的附隨義務,即對勞動者的保護照顧義務。在勞動者的勞動過程中,用工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條件和設施,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關系
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的雇主為派遣單位,但勞動者又并不向派遣單位付出勞動,由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是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由于用工單位與派遣勞動者之間,并無任何合同關系存在,而是基于勞動合同的約定,使用工單位在雖然沒有任何合同的情況下,仍然與勞動者產生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在支撐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體系?雙方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享有怎么樣的法律權利呢?
(一)法律關系的性質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單位需要與派遣單位一起,共同對被派遣勞動者承擔勞動法上的相關責任,而無論這種責任是一種法律擬定的強制性責任,還是基于學理而推知的當然責任。《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形式特別明確了這種連帶責任。《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法律關系的效力
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形成的這種法律關系,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會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1.關于用工單位的權利義務。其一,用工單位的勞動給付請求權。而此種請求權的權限,是來自于勞動合同與派遣合同的約定。其二,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權。用工單位在取得勞動給付請求權的同時,也取得了對派遣勞動者在勞動給付上的指揮監督權。其三,用工單位的保護照顧義務。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保護和照顧的義務。在勞動過程中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使其免受職業傷害,以及承擔相關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責任。
2.關于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包括:第一,勞動給付義務。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對勞動給付義務做出詳細的規定,就必須在用工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如勞動給付的范圍、時間和地點等。第二,忠實義務。在用工單位勤勉忠實工作并保守用工單位業務方面或技術工藝方面的商業秘密。第三,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的義務。第四,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是基于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承擔的約定義務之一,勞務派遣中的派遣員工自也應受此項規定的約束。
相關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58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59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60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62條第1款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第63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92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2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23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10條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從邏輯關系和法律分析的角度看,勞務派遣其實涉及三個主體,一是實際從事工作的勞動者,二是派出該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三是實際使用該勞動者的用工單位。這也導致了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模式同時涉及三個法律關系,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派遣協議關系、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指揮管理關系。勞務派遣的法律關系可以理解為如下的三方關系: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合同關系;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是指揮命令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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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8-14 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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