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引導用工單位依法依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依法依規開展勞務派遣經營活動,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勞務派遣合規用工指引》,供參考使用。
請各區加強勞務派遣用工指導和監管,及時總結工作亮點和經驗,樹立正面典型,加大宣傳力度,優化勞務派遣用工環境,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秩序,形成示范引領、典型帶動、以點帶面的良好氛圍,更好發揮勞務派遣積極作用。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6月17日
廣州市勞務派遣合規用工指引
為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引導用工單位依法依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依法依規開展勞務派遣經營活動,推動勞務派遣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管理的指導意見》(粵人社規〔2020〕4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制訂本指引。
一、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一)依法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17號)》明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前置審批。
重點提示:
1.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2.勞務派遣單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將會被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否則將會被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重點提示:
在注冊資本方面,要求實繳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1.《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明確,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中的注冊資本二百萬元是實繳資本而非認繳資本。因此,在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時,需提交實繳不少于二百萬元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等證明,否則將無法獲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明確,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場所方面,要求具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采取“容缺受理”、開通進駐人力資源產業園或創業孵化基地“綠色通道”等方式,引導和鼓勵勞務派遣單位配備使用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獨立辦公服務場所(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配備使用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的獨立辦公服務場所),并配備必要的電腦、打印機、復印機、電話、檔案柜、網絡設備和網絡服務等基本辦公設施;
4.在專職管理人員方面,引導、鼓勵其參加從事勞務派遣業務必備的法律法規政策等知識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提高從業人員專業化水平。對“注冊資金不到位”“注冊地址與經營地址不一致”“經營場所設施設備與開展業務不相適應”“勞務派遣管理制度不合法”等情形不予許可。
(三)《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延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變更或延續申請:1.勞務派遣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2.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并后繼續存續,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
重點提示:
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并后設立新公司的,應當重新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四)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期限的情形
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書面決定:1.逾期不提交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或者提交虛假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一個行政許可期限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重點提示:
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并提交3年以來的基本經營情況,否則許可機關將不予延續;勞務派遣單位逾期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辦理。
(五)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如實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年度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報告事項包括:1.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2.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3.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4.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5.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6.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7.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重點提示: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監督,并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
2.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應當向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六)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在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需注意以下幾點:1.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當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2.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3.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4.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5.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6.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重點提示:
1.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后,應當及時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七)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1.告知方面: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勞務派遣協議內容以及被派遣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培訓方面: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等培訓。
3.報酬支付方面: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4.社會保障方面: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5.督促責任方面: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6.協助處理和提供證明、材料方面: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在被派遣勞動者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依法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重點提示:
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執行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標準。
二、用工單位
(八)勞務派遣崗位使用范圍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述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因此,用工單位在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時候,只能在上述“三性”崗位使用,不能擴大使用范圍。
重點提示:
1.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制定輔助性崗位目錄清單,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輔助性崗位,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由此可見,輔助性崗位的確定屬于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如未履行相應的民主程序,一旦發生爭議,用工單位將承擔不利的法律風險。
2.根據有關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對事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重點行業及涉密、核心技術等崗位,包括:礦山井下人員、非煤礦山項目部人員、企業專職消防員等,用工單位要按照要求采用直接用工方式,直接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使用勞務派遣。
3.用工單位違反“三性”崗位規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權限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依規處理;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九)勞務派遣用工比例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前述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重點提示:
1.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如子公司、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應單獨核算用工比例,不能整個集團公司打包核算。
2.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使用企業的設施設備、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其勞動者的人數納入本企業的用工比例計算。
3.企業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相關勞動者計入本企業勞務派遣人數。
(十)正確區分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
勞務派遣是指企業(勞務派遣單位)以經營方式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直接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動者,并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但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建立勞動關系,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過程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
勞務外包是指發包單位將業務發包給承包單位,由承包單位自行安排人員按照發包單位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內容。主要特征: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約關系;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約定將發包單位一定工作交付給承包單位完成,由發包單位支付承包單位一定的費用;承包單位與所雇用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和支配;發包單位不能直接管理與支配承包單位的勞動者。
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主要區別:
1.主體方面: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需要一定的資質,應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在勞務外包關系中,外包的項目如不涉及國家規定的特許內容,則無需辦理行政許可,沒有特別的資質要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事登記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2.崗位要求方面: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上實施;勞務外包對崗位沒有特殊限定和要求。
3.關注點方面:勞務派遣,重點關注派遣的時間和服務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服務費用,勞務派遣協議標的通常是“人”,購買的是勞動力的使用權,即勞動過程。
勞務外包,根據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進行費用結算,勞務外包合同標的通常是“事”,購買的是承包單位的業務成果,即服務或產品。
4.法律關系方面:勞務派遣涉及三方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勞務外包涉及兩方關系,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的合同關系,承包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
5.管理方面:用工單位直接對被派遣勞動者日常勞動進行指揮管理,被派遣勞動者受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勞務外包的發包單位不參與對勞動者指揮管理,由承包單位直接對勞動者進行指揮管理。
6.工作成果衡量標準方面: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數量、工作內容和時間等與被派遣勞動者直接相關的要素,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在勞務外包關系中,發包單位根據外包業務的完成情況向承包單位支付外包費用,與承包單位使用的勞動者數量、工作時間等沒有直接關系。
7.法律適用方面:勞務派遣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外包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8.用工風險承擔方面:勞務派遣是由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勞務外包是除必須確保能提供必要安全生產條件以外,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員工不承擔責任。
重點提示:
1.用工單位在勞務外包時,應注意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避免出現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情形。比如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接受企業的指揮管理、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等,可能會被認定為勞務派遣而非勞務外包。
2.發包單位應履行相關社會責任,選擇具備合法經營資質、信譽良好的承包單位,并督促承包單位落實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嚴格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用工,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承包單位違規用工,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根據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具體法律關系,依法確定兩個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十一)《勞務派遣協議》的簽訂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對雙方合作事宜進行約定。雙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1.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2.工作地點;3.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5.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6.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7.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8.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9.經濟補償等費用;10.勞務派遣協議期限;11.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12.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重點提示:
1.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在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應盡量就有關內容作出明確詳細的約定,防止在履約過程中因約定不明而產生糾紛,如關于穩崗返還等補助資金分配方式,工資支付,當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工資情況下的違約責任、因此產生爭議情況下的賠償責任及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下的追償權利等。
2.用工單位要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及時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續訂勞動合同,避免未及時訂立、續訂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
3.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十二)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1.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方面:(1)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2)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3)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4)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屬跨地區派遣的,應保障被派遣勞動者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相應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5)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如果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社會保險方面:(1)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屬跨地區派遣的,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2)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做好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3)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3.勞動條件、培訓和損害賠償等方面:(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2)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3)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4)保障被派遣勞動者選擇在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5)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重點提示:
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2.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不得扣押被派遣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勞動者提供擔保等。
3.用工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時,建議主動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就同工同酬、勞動標準、加班費、績效獎金和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開展協商。
4.用工單位要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所在地參保,用工單位未履行督促義務,或勞務派遣單位不具備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條件,用工單位未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被派遣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等對用工單位的其他限制性規定
1.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用工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重點提示:
用工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本條第2項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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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7-09 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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