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后應如何處理,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處理不當可能會導致重大損失。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在面對工傷時,涉及的事務都相當繁多。
01.及時報告
職工或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工傷事故。
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02.選擇適當的服務機構
選擇官方指定的服務機構:為享受工傷待遇,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等服務應在官方指定的范圍內選擇。緊急情況下,可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急救,不受指定范圍限制。
服務項目合規性:藥品、治療手段等應符合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范圍和標準,否則超標部分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提示走工傷保險待遇:在接受服務前,職工及家屬應提示服務機構得走工傷保險待遇。
超標服務的選擇:在服務機構指導下,職工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超標服務,即使需自費,有時也是值得的。
賠償可能性:即使超標部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特定情況下,如涉及第三人侵權,職工仍可能向侵權方索賠。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工傷職工的醫療待遇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的支付來源。
03.考慮及時補繳工傷保險
未參保的后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需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費用。
參保和補繳的效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后,新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第六十二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意見明確了未參保情況下的費用支付責任和補繳后的處理方式。
04.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未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用人單位的申請時限: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未按時申請的,需負擔期間的工傷待遇費用。
職工或近親屬的申請時限: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應在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未申請的,無法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七條提供了申請工傷認定的具體規定。
05.及時申請/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
首次留薪期的申請/確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及時將診斷證明報送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確定停工留薪期并通知職工。
用人單位拒不確定停工留薪期:職工或其近親屬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
延長停工留薪期: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有異議的,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總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第三十三條和《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津人社局發〔2019〕32號)規定了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和延長。
06.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經治療傷情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職工,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獲得相應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八條,以及《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第七條規定了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和復查。
07.保留好相關票據
保留好所有相關的醫療、交通等票據,以備后續索賠或報銷使用。
08.工傷之外的其他救濟方式
發生工傷后,除了工傷待遇,職工還可以尋求其他救濟方式,如交通事故索賠。但需注意,醫療費用通常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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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5-24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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