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發生工傷后,對其因治療休息所產生的停工留薪期,企業應繼續按照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支付薪資。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和員工之間常常會因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計算而產生爭議。
本文將幫助大家梳理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確定、起始和終止時間等方面的規定,并提供一些指引,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或法律風險。
“停工留薪期”的定義與區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指的是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這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產生的“醫療期”不同,后者與工作無關,是由于員工個人原因或自身疾病導致的。而“停工留薪期”是與工作緊密相關的,因工作導致的傷害,因此不計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期間,不能因此支付病假工資,也不能因此導致醫療期滿解除合同。
此外,“停工留薪期”雖然常被稱為“工傷假”,但它與年休假并不沖突。員工即便享受了“停工留薪期”,仍然可以繼續享受帶薪年休假,不存在類似長期帶薪事假或長期病假影響年休假享受的情況。
“停工留薪期”的起算時間
法律對停工留薪期的起算時間并無明確規定。通常,實踐中是按照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的當日或次日起算。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員工在工傷發生當日傷勢較輕,未意識到需要停工治療,而在合理時間后發現傷情不穩定并就醫,經診斷確定需要停工治療的,企業應允許員工從就醫當日開始起算,以體現人文關懷。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確定
員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期限,是根據治療工傷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來確定的。傷情輕微的員工享受的期間較短,反之則較長。
各地對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確定方式存在差異,主要有以下三種:
直接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診斷意見或休假證明等文件確定。
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限制及延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實務中,企業需注意:
及時告知員工停工留薪期即將期滿的信息及申請延長的權利。
注意當地對員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時間要求。
如不同意延長,應及時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
“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
對于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傷的員工,以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限期作為該員工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累加。
個別地區規定,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可在原停工留薪期基礎上增加2個月。
員工工傷復發需治療的,可重復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單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但在特殊情況下,企業可嘗試與員工約定分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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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5-10 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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