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提交了離職申請并順利完成離職手續,但在入職新企業時卻遭到拒絕。問題恰恰出在他所提供的離職證明上,其中有一句“在項目未完成的情況下申請離職”,引起了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HR)的關注并引發了爭議。
事情源于王某所在部門出現集體辭職現象,這讓原公司的HR面臨巨大的招聘壓力。在這背景下,情緒受到影響的HR在出具王某的離職證明時,附加了這一帶有主觀色彩的描述。然而,HR未曾預料到,這樣的措辭會給原公司帶來法律風險,同時也阻礙了王某的職場發展。
離職證明的撰寫規范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離職證明應當包含以下基本信息: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具體日期、員工所從事的崗位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離職證明不宜涉及的內容
遵循《就業促進法》第三條關于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權利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開具離職證明時,不應載明對勞動者不利或可能影響其再就業的評價,例如“項目未完成即離職”、違法違紀、被解雇、與上級沖突等情況。
是否可以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向勞動者出具相應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亦有義務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同樣,《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能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則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改正,且若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為幫助HR更好地掌握離職證明的標準寫作格式,以下是一份參考模板:
離職證明
本單位特此證明(先生/女士)×××(身份證號:xxxxx),曾在我司×××部擔任×××職務,勞動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雙方于××××年××月×日正式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離職性質為自愿/非自愿。
該員工在我司的實際工作時間為×年×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職期間表現良好,現已完成/尚待完成相關離職交接手續。
鑒于該員工未與本單位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故其享有完全擇業自由/已簽署《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自xx日起兩年內不得在與本單位及其關聯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任職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務。
備注:本證明文件共三聯,分別供原合同雙方留存、社保經辦機構備案使用。
××××××××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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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3-11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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