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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文摘

待崗期間工資該如何發放?

  待崗制度,源于計劃經濟年代的國有企業,當然現在很多國有企業也還在沿用該制度,而且,很多非國有企業也采用待崗制度,在實踐中,由于待崗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還是很多的,而且處理的結果也不一致,主要原因是仲裁機關和法院對待崗的認識上不一致造成的。

  很多企業出于公司經營情況變化或勞動者違紀等原因,單方面安排勞動者待崗,究竟這樣的做法有何法律風險?

  企業讓員工待崗合法嗎?

  企業讓員工待崗是否合法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由于經濟原因或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有充分證據的,則不算違法,但無緣無故讓員工待崗的,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

  什么情況下單位讓員工待崗是合法的?

  1、企業由于經濟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員工無法正常到崗工作,或者只能從事輔助性工作,無法參與正常生產活動的。企業在生產任務不足,停工停業時可以安排員工待崗并支付待崗工資。但公司應提供生產任務不足或經營情況不佳的證據。

  2、公司出資安排員工參加培訓,在培訓期間,員工無法正常參與工作,可以視為待崗。

  3、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后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待崗期間,職工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費,并由企業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4、企業由于改制或者被兼并、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并的情況下,需要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又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確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不僅需要支付生活費,還應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待崗期間,工資怎么發?

  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沒上班發放生活費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各地并不完全相同。

  如北京規定,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廣東規定,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陜西規定,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

  安排待崗并拖欠工資,勞動者如何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勞動者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安排員工待崗需要協商一致嗎?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可知當企業出現停工、停產的情況下,只要在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第二個工資支付周期開始,只要按各地的政策執行就成了。比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就明確了,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需要支付最低工資70%的生活費。

  待崗是不需要協商一致的,他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就可以:

  1、企業停工、停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或因企業生產任務不足導致員工待工待崗的(一般標準版勞動合同都有這個約定,屬于部分人員安排待崗的情況)

  2、單位在企業發生第一點后,給員工發三封告知函。(第一封是告知交接工作,第二封是協商重點是要體現協商這個過程,第三封是解除或安排待崗)

  3、單位安排的待崗不具備針對性,懲罰性。

  4、單位安排的待崗人員不要有以下幾類員工。①.三期職工,②.工傷停工留薪期職工。③.醫療期職工。④.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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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11-2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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