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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我中心定于2011年6月期間開展2011年度的(即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所有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都要求進行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調整工作。
   二、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
   1.自2011年7月1日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0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10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
   2.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0年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即4541元×5=22705元。職工月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
   3.2011年1月1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
   2011年1月1日后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調入當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1.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每個單位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2.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需按現行政策文件規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后再進行調整。
   (三)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免繳的情況
   繳存基數低于或等于我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市區1300元/月,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市和增城市1100元/月)的職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可以免繳。
   三、調整辦理程序及辦理網點
   (一)辦理程序
   繳存單位到我中心管理部、辦事處、鐵路分中心或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廣州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經辦網點下載職工的繳存數據信息,再從我中心網站(www.gzgjj.gov.cn)下載《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調整批處理文件》(附件)電子文檔(該電子文檔也可在我中心上述業務經辦網點索取),利用已下載的職工繳存數據信息,嚴格按照填表說明在《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調整批處理文件》上如實填報職工的繳存調整數據。填妥后將《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調整批處理文件》打印一份,加蓋單位公章,連同電子文檔一起送我中心相應的業務經辦網點辦理年度繳存調整手續。
   (二)辦理網點
   1.繳存職工2000人以上的繳存單位請到我中心管理部、辦事處辦理。
   2.鐵路分中心的繳存單位請到鐵路分中心辦理。
   3.在廣州銀行繳存的市直統發單位請到廣州銀行的網點辦理。
   4.其他的繳存單位可到任一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經辦網點辦理。
   5.各經辦網點的具體地址請參閱我中心網站(www.gzgjj.gov.cn)信息。
   四、其他事項
   (一)繳存基數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3倍的、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分別超過12%的,按《轉發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穗財法〔2007〕63號)執行。
   (二)各繳存單位在核定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繳存額后,應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免繳等確定以后,在一個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請各繳存單位嚴格按照要求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

附件: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調整批處理文件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編輯:駿伯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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