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年末,很多人社廳都更新了社保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于企業中存在的諸多損害員工權益、不合規的行為都做出了詳細的處罰規定。
今天小編以浙江省、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為例,給大家講講工作常見的社保不合規行為。
01.浙江省人社廳明確這些社保行為不合規
2023年年末,浙江省人社廳印發了《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明確了多種不合規社保行為。
通知中明確:
一、體檢時不得將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如違反上述規定,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400元以下罰款;
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依法繳納社保,最高罰款10000元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或未按規定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責令限期改正,其中:
情節嚴重,但影響不大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其中:
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四、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罰款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其中:
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02.2024年2月1日起這些違法用工行為通通罰款
2024年1月,山東省人社廳發布了《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該通知自2024年2月1日正式執行。
通知中明確:
一、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最高罰款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其中:
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的,或每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時間的,或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36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給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48小時以上60小時以下的,給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60小時以上的或者強迫加班的,給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二、未依法繳納社保
1、不辦理社保登記,逾期未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其中: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應繳社會保險費在1萬元以下的,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應繳社會保險費在1萬元以上2萬以下的,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應繳社會保險費在2萬元以上的,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最高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其中:
繳費單位用工人數在20人以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繳費單位用工人數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繳費單位用工人數在50人以上的,或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連續違法行為超過1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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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1-31 1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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