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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企業停工停產情況下法律適用問題!

  廣州企業停工停產情況下法律適用問題(包含社保繳納問題)

  一、停工停產

  (一)停工停產依據: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企業裁員、停產、倒閉及職工后續處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1950號)載明:停工停產是指企業非因勞動者的原因而停工停產的情形。

  (二)停工停產具體流程

  (1)企業決定停工停產時,首先應當向職工說明情況。企業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停工停產的,應當采取會議等方式向職工說明停工停產原因、期限、停工停產期間擬安排的工作任務情況和擬執行的工資支付標準等相關情況,聽取職工意見,并依法作出解釋答復。

  企業在可能或已經出現停工停產情形時,請及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在勞動保障部門指引下做好預案,并將職工異常情況隨時報告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確保停工停產期間的企業秩序與社會秩序的和諧安定。

  (2)企業在短期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停工停產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為短期停工停產。

  停工停產前的工資,應當依法正常結算支付。停工停產開始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停工停產職工的工資。

  (3)企業在長期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為長期停工停產。

  企業還能安排職工從事部分生產任務但不飽和的,可以根據擬安排的生產任務情況與職工依法展開協商,對停工停產滿30日后次日起的工資標準進行重新約定,達成一致后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實際履行期間,企業應按照新的協議根據職工提供的實際勞動結算并支付工資。

  企業已無任何生產任務可安排,職工不需要從事任何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所停工停產職工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期限從停工停產滿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直至企業復工復產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止。

  (4)無法復工復產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經過努力認為確已無法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可依法實施裁員、破產或提前解散等。

  二、停工停產情形下工資及社保繳納費用調整

  (一)工資調整問題

  1.調整依據及具體標準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企業裁員、停產、倒閉及職工后續處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1950號)中關于停工停產時期工資發放的規定,停工停產時期工資調整具體標準為:

停工停產時期工資調整具體標準

  (二)社保繳納費用調整問題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第一條第7款規定: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施意見》(粵地稅發[2001]117號)第一條規定:2001年,繳費單位按所屬繳費個人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為繳費基數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從2002年開始,當年每月報繳費個人上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的月平均數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原則上一年不變;繳費個人上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月平均數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征社會保險費,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社會保險費。

  《廣州市社會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通告》(穗地稅發〔2009〕203號)第五條規定:每年7月繳費單位應以所屬參保人上年度(1月-12月)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月平均數作為繳費基數計算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原則上一個社保繳費年度內不變(每年7月至次年6月為一個社會保險繳費年度)

  由于職工社保繳費基數一般以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準,且繳費基數原則上一個社保繳費年度內不變,僅每年7月前用人單位可根據所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知,申報本單位職工新一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公司在采取停工停產措施后,同時對職工工資進行相應下調,此時也無法向廣州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下調后工資申報本單位職工新一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綜上,在采取停工停產措施,且對職工工資進行相應下調后,仍應以已申報的職工上一年度社保繳費基數計算職工社保繳納費用。

  (三)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如前所述,在用人單位采取停工停產措施后,公司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補貼,但該期間公司仍需按照職工上一年度社保繳費基數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其中包含單位繳納部分與個人繳納部分。

  由此可能出現一種狀況,部分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較高,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較高,公司發放的生活補貼不足以概括其個人繳納社會保險部分,職工付費上班。

  因此,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由為關鍵。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但是,對于個人繳納社保費用是否屬于最低工資標準未進行明確規定。

  通過查詢廣東地區相關規定,找到廣東省政府于2004年發布的一個《關于調整我省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其中第二點明確提到“本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主要是調整最低工資結構和適當考慮經濟增長因素,將原來用人單位另外支付的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納入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閱讀:截止2023年11月1日,全國31省市最低工資標準出爐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11-03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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