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公開征求意見公告,公告顯示國家住建部批復,武漢市委、市政府同意,武漢市擬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試點工作定位為自愿參與、個人繳存、協議管理,給靈活就業人員群體增加一個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利率的制度選項。
為規范開展試點工作,近日,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定了《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到,靈活就業人員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I類借記卡等資料,向受托銀行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受托銀行為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后,應當為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在武漢公積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標準范圍內,按協議約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靈活就業人員自協議簽訂之日超過6個月仍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協議自動解除,設立的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自動注銷。
靈活就業人員在異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能轉入在我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開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首套普通住房時,可以申請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通過委托扣劃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繳存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必須辦理靈繳個人賬戶停繳或者銷戶手續,再由單位為其開設單位個人賬戶。
以下附通知全文:
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對我市靈活就業人員解決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的工作部署以及《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方案》等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業態等方式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人員等。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武漢公積金中心)可通過在我市靈活就業窗口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渠道對靈活就業人員進行身份甄別。
第三條 我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由個人自愿繳存,對其運作使用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防控機制,分項核算。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審核,以及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等業務均由武漢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負責辦理。
第二章 繳存和提取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I類借記卡等資料,向受托銀行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受托銀行為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后,應當為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每名靈活就業人員只能維持一個正常繳存賬戶。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時應當與武漢公積金中心簽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根據自身購房計劃、資金狀況、貸款需求等,自主選擇繳存方式,并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在武漢公積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標準范圍內,按協議約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自協議簽訂之日超過6個月仍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協議自動解除,設立的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自動注銷。
靈活就業人員自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之日起滿6個月后,方可再次辦理自愿繳存登記手續。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賬戶狀態變更等業務辦理,參照我市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執行。
靈活就業人員在異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能轉入在我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開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在異地以單位職工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能轉入在我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開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息。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協議約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并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資格,且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未發生提取、未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時享受利息補貼,補貼額度為其賬戶結息額的10%。利息補貼列入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由單位繳存的,必須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或停繳手續,并按現行《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管理。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辦理提取時按現行《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執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若本人及其配偶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可以自由提取。
第三章 個人貸款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首套普通住房時,可以申請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首套普通住房的認定標準按照武漢公積金中心公布的認定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條件:
(一)靈活就業人員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18周歲(含)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即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
(二)靈活就業人員已按協議約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靈活就業人員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權受托銀行和武漢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報告,并符合《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信用審核標準的通知》規定的信用審核標準;
(四)靈活就業人員及其配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無影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五)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在一年以內,同意用所購住房進行抵押擔保;
(六)購房首付款的金額不低于規定比例;
(七)近一年內未提取過靈活就業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八)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得低于其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金額的3%;
(九)靈活就業人員及其配偶在本市和其他城市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十)符合《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額度實行限額管理,每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得高于當年規定的貸款最高限額;
(二)不得高于當年規定的貸款最高比例;
(三)不得高于按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和日均繳存余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靈活就業人員日均繳存余額×10倍×繳存系數。
靈活就業人員的日均繳存余額計算方法為:日均繳存余額=統計期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每日繳存余額之和/統計期天數。其中:統計期是指自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至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日前一個月的最后一日。
靈活就業人員的可貸額度綜合以上三項限額后取最低值。
武漢公積金中心可根據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的資金收支平衡情況,對上述計算公式中的貸款倍數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配偶如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貸款條件,可合并計算可貸額度,但合并計算后的可貸額度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流程、貸后管理、法律責任等均按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通過委托扣劃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結清前,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余額應當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靈活就業人員在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期間,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留存余額不得低于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的3%,該留存余額只能在結清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時用于一次性沖抵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 武漢公積金中心不受理靈活就業人員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
武漢公積金中心不受理其他城市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貸款業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依法予以扣除。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年限納入我市積分入戶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因就業情況變化,先后以靈活就業人員和單位職工身份開立繳存賬戶的,可實現身份轉換銜接,繳存余額參與貸款額度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業務,根據《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繳存人),是指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目前在我市靈活就業窗口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6個月及以上,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業態等方式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人員等。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靈繳個人賬戶是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開設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個人賬戶是指繳存單位為其在職職工開設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條 靈繳個人賬戶的設立、繳存及提取審核業務,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武漢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旗艦網點(以下簡稱旗艦店)辦理。
第二章 繳存
第五條 簽訂協議
繳存人根據自身購房計劃、資金狀況、貸款需求等,自主選擇繳存方式,與武漢公積金中心簽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靈繳個人賬戶設立
(一)每名靈活就業人員只能維持一個正常繳存賬戶。
(二)在申請賬戶設立前已連續在我市靈活就業窗口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6個月及以上,且繳納時長滿6個月。
第七條 繳存方式及額度
繳存人可以選擇一次性繳存和自由繳存兩種方式,月繳存額上下限按照武漢公積金中心公布的標準執行。
(一)一次性繳存。指繳存人一次性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不得低于月繳存額下限的12倍,不得高于月繳存額上限的12倍,且在協議履行期間繳存金額不得變更,約定留存期限不得減少。
(二)自由繳存。指繳存人可自主繳存或者按月扣劃繳存。
1.自主繳存。可分次繳存,每次繳存額不得低于月繳存額下限,月累計繳存額不得高于月繳存額上限;
2.按月扣劃繳存。與武漢公積金中心簽訂委托扣劃協議,關聯銀行卡并約定月扣劃繳存金額,約定的繳存金額不得低于月繳存額下限,不得高于月繳存額上限。于每月10日執行扣劃繳存,可扣劃金額不足約定繳存金額時,則不予扣劃。每月10日(含)后簽約的,次月執行扣劃繳存。扣劃執行日后,還可自主繳存,月累計繳存額不得高于月繳存額上限。
繳存人自協議簽訂之日起6個月(含),未發生繳存且靈繳個人賬戶存儲余額為零的,協議自動解除,靈繳個人賬戶自動注銷。
第八條 賬戶信息查詢
繳存人可以查詢本人靈繳個人賬戶繳存信息、賬戶明細和存儲余額。
第九條 賬戶信息變更
繳存人可以開通或終止按月扣劃繳存,以及變更按月扣劃繳存金額和關聯銀行卡號。
第十條 賬戶轉換
(一)靈繳個人賬戶轉換為單位個人賬戶
繳存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必須辦理靈繳個人賬戶停繳或者銷戶手續,再由單位為其開設單位個人賬戶。
1.已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含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以下均同)且尚未結清的,應當辦理靈繳個人賬戶的停繳,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結清后方可辦理銷戶,協議終止;
2.未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可以辦理銷戶,也可以辦理停繳。停繳的靈繳個人賬戶存儲余額可以接續享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權益。
(二)單位個人賬戶轉換為靈繳個人賬戶
職工從單位離職或者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的,可以開設靈繳個人賬戶。
1.繳存單位辦理“離職調動封存”后,方可開設靈繳個人賬戶。
2.單位個人賬戶存儲余額可以接續享受有效的靈繳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權益。
第十一條 異地賬戶轉移
(一)異地轉入。繳存人已在本地設立靈繳個人賬戶且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的,可向武漢公積金中心申請將異地靈繳個人賬戶存儲余額轉入本地靈繳個人賬戶。
(二)本地轉出。繳存人在本地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可向異地公積金中心申請,將本地靈繳個人賬戶存儲余額轉到異地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 計息和繳存補貼
(一)資金繳存至靈繳個人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由武漢公積金中心每年7月1日計入,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賬戶停繳期間,照常計息。
(二)繳存人按照協議約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并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資格,且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未發生提取、未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時享受利息補貼,補貼額度為其賬戶結息額的10%。靈繳個人賬戶轉換為單位個人賬戶的,不再享受利息補貼。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三條 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繳存人及配偶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且尚未結清時,靈繳個人賬戶存儲余額只能用于抵扣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且需留存不得低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額3%的存儲余額,在結清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時用于一次性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部分提取
(一)繳存人及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且繳存方式為自由繳存的,可以部分提取靈繳個人賬戶存儲余額,提取后將影響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資格和額度。
(二)繳存人賬戶轉換后提取單位個人賬戶存儲余額的,按《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銷戶提取
(一)繳存人及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可以提取靈繳個人賬戶全部存儲余額,靈繳個人賬戶銷戶,協議終止,其中:繳存方式為一次性繳存的,只能辦理銷戶提取,協議終止。
自銷戶之日起滿6個月后,可再次辦理靈繳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二)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其靈繳個人賬戶全部存儲余額,按《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章 辦理方式及所需材料
第十六條 辦理方式
簽訂協議、賬戶設立、變更關聯繳款銀行卡號及死亡銷戶提取需在開戶的旗艦店柜面辦理,其他業務可通過開戶的旗艦店柜面或者網上辦理。
第十七條 所需材料
繳存人辦理柜面業務時應當提交證明材料原件,并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證明材料;
2.本人銀行I類借記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防范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住房貸款風險,根據《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武漢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武漢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首套普通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武漢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負責靈活就業人員的貸款申請、貸款受理、貸款初審、貸款復審、合同簽訂、抵押落實、貸款發放、貸款歸還、貸后管理等日常貸款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購買首套普通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時,其不足部分可同時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受托銀行以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形式向申請人發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首套普通住房時,可以申請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
首套普通住房的認定標準按照武漢公積金中心公布的認定標準執行。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靈活就業人員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18周歲(含)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即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
(二)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時間超過12個月,且已按《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約定,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
(三)靈活就業人員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權受托銀行和武漢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報告,并符合《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信用審核標準的通知》規定的信用審核標準;
(四)靈活就業人員及其配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無影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五)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在一年以內,同意用所購住房進行抵押擔保;
(六)購房首付款的金額不低于規定比例;
(七)近一年內未提取過靈活就業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八)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不得低于其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金額的3%;
(九)靈活就業人員及其配偶在本市和其他城市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符合《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武漢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武漢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實行限額管理,每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得高于本市當年規定的貸款最高限額;
(二)不得高于本市當年規定的貸款最高比例;
其中:靈活就業人員購買存量房時,貸款比例按房屋房齡(以建成年份為準)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級房屋房齡在10年(含10年)以內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80%;第二級房屋房齡在11-20年(含20年)以內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60%;第三級房屋房齡在21-30年(含30年)以內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50%。房屋總價的認定以房屋評估價格、實際成交價格和交易計稅價格中的最低價格為準。
(三)不得高于按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和日均繳存余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靈活就業人員日均繳存余額×10倍×繳存系數。
靈活就業人員日均繳存余額計算方法為:日均繳存余額=統計期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每日繳存余額之和/統計期天數。其中:統計期是指自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至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日前一個月的最后一日。
靈活就業人員的可貸額度綜合以上三項限額后取最低值。
武漢公積金中心可根據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的資金收支平衡情況,對上述計算公式中的貸款倍數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配偶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貸款條件,可合并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但合并計算后的可貸額度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第九條 借款人由單位在職繳存人轉變為靈活就業繳存人的,先前由單位強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可自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計算日均繳存余額,納入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原繳存時長不納入貸款額度計算。
已獲得貸款資格的靈活就業繳存人,轉變為單位在職繳存人后,原靈活就業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長、繳存余額可作為單位在職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定依據。
未獲得貸款資格的靈活就業繳存人,轉變為單位在職繳存人后,原靈活就業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可作為單位在職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定依據,原繳存時長不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定依據。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離退休時間后5年,貸款期限取實際年齡的整年計算。
靈活就業人員購買存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限除需符合上述規定外,還不得超過按房屋評估基準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計算的期限。
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調整,其利率當年內不作調整,具體調整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按相應的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辦理流程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
(一)貸款咨詢和申請
申請人可向受托銀行或武漢公積金中心咨詢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規定。
受托銀行根據靈活就業人員所購房屋類型對初步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資料夾》或《再交易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資料夾》(以下簡稱資料夾),并與借款人夫妻雙方進行面核(申請存量房貸款時,面核對象還應包括賣方夫妻雙方)。同時指導借款人正確、完整填寫資料夾。
借款人應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單身需簽署單身聲明);
3.經武漢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據原件;
4.賣方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申請存量房貸款時提供);
5.賣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申請存量房貸款時提供);
6.武漢房產主管部門制發的《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申請存量房貸款時提供);
7.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房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估價報告書》(申請存量房貸款時由武漢公積金中心提供);
8.近一年內的收入流水等證明其還款能力的材料;
9.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貸款受理和初審
受托銀行在受理貸款申請時,應認真審核借款人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書填寫的規范性,確保各類文書上的簽名真實有效。
1.授權查詢個人征信信息。借款人及配偶必須授權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記錄,簽署查詢授權書(以武漢公積金中心官網上公布的版本為準),并留存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和聯系方式,必要時還應留存與借款人及配偶面簽的佐證信息。不得委托或通過第三方取得借款人及配偶等信息主體征信查詢授權書,禁止代簽、偽造被查詢人征信查詢授權書。
借款人的婚姻、房產、社保、納稅等個人信息也應同時授權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
2.審核貸款資料。受托銀行應認真審核借款人提供的貸款資料原件,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進行貸前試算,根據試算結果和還貸能力,與借款人商議確定貸款類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貸款額度、貸款期限以及還款方式等。
3.貸款初審。受托銀行對審核無誤的借款人資料,應按武漢公積金中心有關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政策規定及時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準確、完整地錄入借款人信息并進行初審。初審未通過的,應及時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三)貸款復審
受托銀行應按照武漢公積金中心有關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政策規定對借款人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并提出復審意見:
1.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貸款資料欠缺或貸款初審人員將申請信息錄入錯誤的,銀行復審人員應將貸款資料返回初審人員,終止貸款復審;
2.對經審核確認無誤的貸款資料及信息,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作審核通過。
(四)貸款終審
武漢公積金中心對受托銀行送交的貸款資料進行終審。未通過終審的,應當及時通知受托銀行。
(五)簽訂合同
武漢公積金中心終審通過后,受托銀行應與借款人面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簽署房產抵押登記等相關貸款資料。
(六)抵押登記
受托銀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受托銀行領取抵押權證或抵押證明后,應及時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錄入抵押信息。
申請存量房貸款時,由借款人與賣方辦理不動產交易過戶手續,受托銀行在收到買賣雙方已過戶的《不動產權證書》及《稅收完稅證明》后,核實借款人申貸金額,對審核無誤的由受托銀行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受托銀行領取抵押權證或抵押證明后,應及時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錄入抵押信息。
(七)資金發放
抵押擔保手續辦妥后,受托銀行依據武漢公積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及時進行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的發放,將借款人的貸款資金以轉賬方式劃入售房單位賬戶并及時通知借款人(申請存量房貸款時,貸款資金以轉賬方式劃入賣方賬戶并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及結清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或武漢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還款方式,償還每月應還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可以用自有資金歸還貸款本息,也可以授權武漢公積金中心扣劃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直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手續由受托銀行按武漢公積金中心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四)自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的次月起,在還清逾期本息及當期應還本息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或全部貸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做調整,不予退還。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辦理提前部分還款。
提前歸還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前還款后由武漢公積金中心重新計算剩余貸款的每月還款額或剩余還款期限。
(五)借款人結清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后,受托銀行應將抵押的權利憑證等資料返還給借款人,借款合同終止。以房產抵押的,憑受托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和抵押注銷證明,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武漢公積金中心有權扣劃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直至貸款正常歸還為止。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借款人因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原配偶申請解除抵押擔保的,可持法院離婚裁決書或者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以及明確房屋產權及貸款債務均歸屬主借人等情況的具結書,到武漢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
第十六條 借款人申請存量房貸款時,賣方名下房屋產權屬于共同共有的,共有產權人應當全部到場當面簽署同意出售房產的書面文件,保證所售房屋產權明晰、交易合法。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聯名購房的(夫妻聯名購房除外),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 近親屬間存量房交易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九條 武漢公積金中心不受理靈活就業人員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借款人在結清貸款前出現還款逾期等違約情形,武漢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據借款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通過虛構、隱瞞事實,變造、偽造證件,提供虛假、無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資料或承諾等手段違規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武漢公積金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收回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將借款人納入武漢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管理,自納入之日起5年內取消其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并按規定報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受托銀行、保證人未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相關協議的約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受托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武漢公積金中心等有關個人和單位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說明。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0日
相關閱讀:關于海南省調整2024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公告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12-26 11: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