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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的七大用處!

  大家都知道,社保跟大家的日常息息相關,但是很多朋友卻不知道公積金的用處。很多人都以為住房公積金的用處就是買房,可很多人都買不起房,那還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必要嗎?也有人會說,每個月住房公積金就交一百多,毫無存在感可言。今天想打破大家對公積金的誤區,住房公積金的用處可不止買房一項!

住房公積金的七大用處!

  住房公積金的七大用處不知道虧大了

  是不是很多小伙伴以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來買房,其實不是的。除了買房和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用處還有很多。

  一、購房

 、俨毁J款購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谏虡I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用于首付;

 、凵虡I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芄e金(組合)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修建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修建房費用。

  三、租房

  ①用公積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②用公積金支付市場租房房租。

  四、父母給兒女購房

  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積金;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這一做法需要滿足相關條件,可咨詢本地公積金管理部門。

  五、銷戶提取全部余額

  需要滿足一下條件之一:

 、匐x、退休的;

 、谵r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

 、鄣絿、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④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⑤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⑥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咦》抗e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2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年的;

  ⑧到所在市行政區域外工作并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銷戶提取全部公積金余額。

  六、納入低;蛱乩Х秶奶崛∈褂

  職工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圍,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期間以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七、治療重大疾病

  家庭成員(包括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日期應在出院之日起1年內,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不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違法嗎?

  既然住房公積金的好處這么多,那對于部分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應該如何處理?是否合法呢?

  關于這一點,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通知中明確了用人單位需要依法為勞動者繳存住房公積金。

  其中《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中規定,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其中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下限為5%,繳存比例上限為12%。

  同時通知中明確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如果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通過內蒙古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我們不難看出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是違法的。

  那這個規定適用于全國嗎?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條例說的很清楚,規定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均應繳納住房公積金,自員工錄用之日起30日辦理繳存登記,這是強制規定。

  現實中確實存在有些單位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但職工一旦投訴,單位就面臨補繳和被處罰的風險。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第三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實不管是國家規定還是地方規定都是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一旦被投訴將會面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補充:

  經常在后臺看到有朋友問:“用人單位以職工為農村戶口,拒絕其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否合法?”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對于企業而言,上述規定中的“在職職工”應以該職工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作為判斷標準,而不能以職工戶籍性質作為認定依據。

  同時,《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號)等文件也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范圍。

  所以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進城務工人員,只要具有勞動關系,屬于在職職工,均負有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離職后可以讓用人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嗎?

  那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可以讓用人單位補繳嗎?有時間限制嗎?

  我們先來回答第一個問題:可以讓用人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嗎?

  足額繳納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公法上的義務,職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公積金的,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那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有時間限制嗎?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們直接看個案例:

  王茂現,1972年6月參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為某公司職員。

  2015年5月初,王茂現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其公司為其少繳了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要求公司補繳之前少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2016年5月9日,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該公司發出《繳存住房公積金告知書》及74名投訴職工少繳、應補繳公積金等清單。

  2016年7月15日,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該公司作出了《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決定書》(以下簡稱繳存決定書),主要內容為:

  你單位原職工王茂現向本中心投訴,反映你單位在1999年4月至2008年1月為其少繳、漏繳住房公積金,少繳、漏繳金額共計22044元,其中單位需承擔11022元。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望你單位接到該通知后,在十個工作日之內為其辦理補繳手續,否則我們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該公司對《繳存決定書》不服,遂訴至法院。

  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該公司為王茂現補繳其在職期間少繳、漏繳的住房公積金。

  江蘇高院再審后裁定: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其中法院審判認為: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的規定,職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公積金的,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職工是否離職、退休不應影響其在職期間所享有的權利,否則無異于鼓勵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公積金,也不符合公積金儲備性特征。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公積金,用人單位以超過兩年時效或期限進行抗辯沒有法理依據,也不符合建金管[2005]5號文“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規定。

  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看了上述案例,相比大家也應該知道,住房公積金補繳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只要企業沒有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那么員工就有權利要求公司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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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4-2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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