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做好2012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征繳工作,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488號令)、《江西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2010〕第182號)和《南昌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洪殘聯〔2009〕4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2013年地稅部門代征2012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對象
2012年12月底以前在本市地稅部門登記注冊的各納稅單位。
二、申報、繳款時間
1、從4月1日至4月15日,各單位到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相關報表資料,或通過南昌市殘聯網站下載相關報表。
2、從4月15日至5月20日,2012年度未安置殘疾職工的單位,將相關報表資料報送到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2012年度已安置殘疾職工的單位,將相關報表資料直接報送到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逾期不報送統計資料的,按單位未安排殘疾職工認定,在職職工總數參照上年度年報表或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數據核定,全年全額征收。
3、6—8月的納稅申報期,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單位到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南昌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并申報繳納“殘保金”。“殘保金”計算公式:(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上年度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數)×上年度本地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南昌市城區2012年度“殘保金”征收標準執行31935元,年人均應征費額為479.03元,南昌市四縣征收標準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執行)=單位應交“殘保金”。
三、法律責任
1、未經批準,逾期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殘保金”的單位,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2、當事人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附則
1、“殘保金”征收中的有關政策問題,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和按規定處理。
2、市殘聯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麗景路869號(南昌市工商局往西800米左右)。
3、咨詢電話:868355668683557786809611(傳真)
特此通告
南昌市殘疾人聯合會
南昌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