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須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就業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
(1)本單位上一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統計報表》;
(2)從業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原件及復印件,且殘疾人職工上一年度實際在崗時間不少于6個月;
(4)用人單位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記錄;
(5)從業殘疾人職工上一年度6月和12月份工資表復印件。
2、就業辦公室負責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年審材料進行審核,并發出《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查意見通知書》。
3、用人單位對年審意見如有異議,應在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請復審。
4、就業辦公室應在收到用人單位提請復審材料后30日內進行復審,核定其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并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