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稅務、統計、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其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承擔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業務。
第六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實行預算管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用人單位已有的符合中國殘疾人評定標準的在職革命傷殘軍人、因公因病傷殘職工和自辦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中安置的殘疾人,應當計入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第八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則。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以從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殘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會招收(聘),并應當依法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殘疾人的生理狀況和特點,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在殘疾職工定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應當與其他職工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辦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各種職業技能培訓,并依法給予免費或者優惠。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就業政策,根據職業需求預測和工作崗位對就業者素質的要求,制定培訓計劃,組織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
第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每年度應當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安排殘疾人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應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基金。
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6%—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職工數)×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額。
第十一條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預算經費或者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送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核對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后,應當向用人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繳款通知書確定的繳款數額和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不繳或者不能足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繳省屬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中央駐鄭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省轄市、縣(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繳所屬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外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四條 財政供給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能按照規定繳納并經收繳部門催繳無效的,可以由各級財政部門代扣;非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具體征收辦法由省殘疾人聯合會會同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制定。
第十五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并加蓋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印章。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因經費困難或者因經營虧損等原因,確需緩繳或者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應當持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年度財務結算或者決算報表,向所在地殘疾人聯合會提交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以緩繳或者減免。
第十七條 省轄市和財政實行與省財政直接結算的縣(市)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年度收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額的8%上繳省級國庫。
第十八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范圍:(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者個體經營;(三)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先進單位或者個人;(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于開展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用途監督撥付,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者挪作他用。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收支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成績顯著的,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并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除責令限期如數補繳外并給予通報批評;對仍拒不執行的,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