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省屬、中央部屬及外省市駐浙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該比例的,按其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現就2013年度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與保障金征繳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報單位
在杭省屬、中央部屬及外省市駐浙單位。
二、申報時間
1.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將申報表郵寄給各單位;各單位也可以從省殘疾人聯合會門戶網左上側公告欄中下載。
2.請各單位于2013年5月31日前將申報材料遞送或掛號郵寄至浙江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沈塘橋弄14號立新大廈,郵編:310005)。
3.按時申報是各單位的法定義務。逾期不申報的單位,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直接發出核定通知書;收到核定通知書后有異議的單位,請于規定時間內到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復核。逾期不申請復核的視作無異議,由省地稅直屬稅務一分局直接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申報材料
1.無殘疾職工單位,上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2.有殘疾職工單位,上報《單位基本情況表》、《單位殘疾職工名冊》各一份,另需提供殘疾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勞動合同》和社會基本保險繳納材料(復印件)。
四、繳費標準
在杭單位實行同城同標準征收,按2011年度杭州市區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8837元核定。
五、征收時間
核定工作結束后,由省地稅局直屬稅務一分局統一征收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六、咨詢電話
85781152(兼傳真)、85781153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87668526、87668501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附件:申報表格
浙江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