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征繳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省政府令第3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保金是國家為促進殘疾人就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依法設立的組織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6%的,應依法繳納殘保金。
第三條 用人單位要創造條件,設置適合殘疾人的工作崗位,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按實際差額人數和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的60%繳納殘保金。殘保金計算公式為:(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6%-已安置殘疾職工數)×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60%。
單位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生產或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殘疾職工是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與用人單位簽定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資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職工。職工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范圍執行。
每安排1名在崗盲人或一至二級肢殘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不在崗或已經離休退休退職的殘疾人員,不計入安排就業數,但不影響其本人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殘疾人待遇。單獨投資興辦福利企業的企事業單位,所辦的福利企業招收的殘疾人可作為本單位安排殘疾人計算。
第四條 殘保金實行跨年度按年征收、定期一次性繳納,由省、市、縣(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單位,按實際月份計算征收殘保金。
第五條 殘保金具體申報、審核、征繳程序如下:
㈠每年3-4月份為申報審核期。用人單位到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稅務局領取《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也可以到省殘聯《殘疾人在線》網站下載,如實填報相關資料并加蓋單位印章。
㈡每年5月份為申報征繳期。用人單位持《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收支報表直接到注冊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審核認定繳納;實行網上申報繳稅(費)的單位,也可在網上申報后直接繳納。
有安置殘疾職工的用人單位,還要提供殘疾職工身份證、殘疾人證或傷殘軍人證、勞動合同書原件和復印件,到注冊地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審核認定。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認定書》。用人單位持《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認定書》到注冊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殘保金的,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核定其殘保金。
第六條 地稅部門征收的殘保金原則上納入稅庫行橫向聯網系統,由開戶銀行扣繳并劃轉當地人民銀行國庫辦理入庫手續。殘保金征收票據除實行《福建省稅庫行橫向聯網電子繳稅(費)憑證》外,統一使用省地稅局印制的《一般繳款書(收據)》。繳款書預算級次應填寫省級、市級、縣級,“預算科目”欄填寫“103014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
殘保金因誤收等原因需要退庫的,按《福建省地方預算收入退庫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庫。對已繳入國庫的殘保金由當地地稅機關和國庫部門負責對賬。
第七條 殘保金原則上不予減免。因嚴重自然災害、政策性虧損和民政福利機構等繳納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須在每年4月底前,憑書面申請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上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送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經同級殘聯、財政部門批準后,酌情予以減免。
第八條 殘保金實行分級管理。征繳對象按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頒發的不同機構,劃分為省級、市級、縣級單位。中央和外省市駐閩用人單位按省級單位辦理。省級單位繳納的殘保金,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征收的,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由各地征收的,60%就地繳入省級國庫,40%繳入征收地國庫,繳款書“預算級次”為“省60%、市或縣(區)40%”。市、縣級單位繳納的殘保金,15%繳入省級國庫、85%繳入市或縣級國庫,“預算級次”為“省15%、市或縣(區)85%”。15%由省里統籌使用,用于支持全省殘疾人就業重大項目和欠發達地區殘疾人就業工作,撥付征收工作費用等。
各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負責辦理殘保金的分成及繳庫工作。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預算級次,分級繳庫,不得混庫。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殘保金的,由征收部門給予催報催繳,并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與殘保金一并征收。
第十條 殘保金應全額繳入國庫,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殘疾人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彌補事業經費不足。
第十一條 殘保金征收工作經費按全省征繳入庫額的1%由省地稅局向省級財政申請核撥,所需資金從省級殘保金中列支。各地財政部門不再安排同級地稅部門征收殘保金工作經費。工作經費用于開展征收業務、添置更新征收設備等支出。
第十二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將各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數據及時報送同級地稅征收部門和上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匯總后報省殘聯、省地稅局。省級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各地征收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督促,做到應收盡收。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地方稅務、殘疾人聯合會、人民銀行等部門要互相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定期對本級或下級征繳工作進行檢查、考評。省級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應做好相關資料的提供工作。
省級有關部門應推進計算機互聯網絡建設,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體化。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