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委、辦、局、直屬單位: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發布2013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191號)精神,結合實際情況,現就我市2013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相關待遇計發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以下簡稱當期繳費年度),市本級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用人單位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但人均月繳費基數不得低于2299元;職工以本人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但月繳費基數上限不得高于13941元,下限不得低于2299元。
二、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市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當期繳費年度月繳費基數分四檔:第一檔為13941元;第二檔為4273元;第三檔為2564元;第四檔為2299元。前述參保人員中,除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當期繳費年度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可以在上述四檔繳費基數中任選一檔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外,其他人員可選除第三、四檔外的其他檔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市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當期繳費年度月繳費基數為2299元。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市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為2788元,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含醫療救助基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當期繳費年度內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計算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為4273元。
五、當期繳費年度內市本級女職工生育一次性營養補助費計發標準為594元。
六、調整工傷職工的定期待遇標準。
(一)2013年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規定符合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人員,當期繳費年度其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以下辦法調整:調整后定期待遇計發標準=調整前的計發金額×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為1.10)。
(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員,按以上方式調整后,增加金額不足以下標準的,予以補足。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額分別為:一級傷殘增加280元,二級傷殘增加270元,三級傷殘增加260元,四級傷殘增加25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工亡職工已核定的撫恤金每月增加90元。
3.生活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每月標準分別調整為2324元、1859元、1394元。
(三)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對象中,已參加工傷保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以及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定期待遇調整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當期繳費年度我市計發工傷待遇涉及到計算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每月4647元標準執行。
(五)常州市2012年度參保單位平均工傷事故發生率為7.7‰。
七、金壇市、溧陽市和武進區2013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相關待遇計發標準按照省和市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