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利時,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全面法律依據目前是由1987年7月24日頒布實施的關于“臨時工作、勞務派遣以及向客戶派遣工人”的法律來保障的,但實際上社會合作伙伴通過集體協議和參與勞務派遣聯合委員會以及國家勞工委員會等機構發揮著主要作用。地區政府也對就業安置的工作條件承擔部分責任。
在1987年這部法律頒布之前,并且在1958年OLO關于收費就業機構第96號公約(1949)批準之后,比利時是禁止私營就業安置的。另外,比利時還出臺了第一部關于這種就業關系形式的一般規定,即1976年6月28日通過的關于“臨時工人和派遣工人”的臨時法律。
這部法律主要遵循四大原則:第一,保護派遣工人,派遣工人應被當作正式工人來對待,因此應該享受勞動法規的所有合法保護(有一些微小的免除);第二,保護工人,例如,勞動者的派遣要受到限制不能威脅到長期工人;第三,保護用人公司,通過實際派遣機構的許可制度;第四,規定比利時國家防止或抑制對勞務派遣的濫用。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4-12-1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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