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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猝死,離單位還有幾百米,算工傷嗎?

  陽康系北京某公司員工

  2021年6月9日6時50分許,陽康在上班途中經燕京神學院南側被路人發現倒在路邊,呼之不應,路人隨即報警并呼叫120急救中心。

  7時05分,救護車到達現場發現陽康已經意識喪失,大動脈搏動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后經搶救無效陽康于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

  2021年6月29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一并提交了勞動關系證明、醫院診斷證明等材料。

  2021年8月6日,人社局根據其在行政程序中取得的證據材料及其調查核實情況,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家屬不服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判令人社局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一審判決:發病猝死的地點為上班途中,不屬工作崗位,還沒打卡,不是工作時間,不能認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根據在案的《事故報告》《陽康上班路線》及公司員工張某、田某的《證人證言》以及李某、張某、田某的詢問筆錄,可以確定陽康于2021年6月9日發病猝死的地點為上班途中,不屬于工作崗位;其發病倒地前并未到達公司進行打卡,故時間亦不屬于工作時間,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法院不能機械地以固定時間和固定地點為評判標準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條例并未作明確界定,在具體案件中判定是否屬于工傷時,應充分考慮職業性質的差異,根據立法目的以及統一的法律體系進行綜合認定,而不能機械地以固定時間和固定地點為評判標準。本案中,陽康發病時可以視為在工作時間已到達工作崗位。

  一、關于工作時間。

  陽康的工作職責是裝卸工,工作區域為公司所屬單位所在地(含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工作時間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日常工作過程中因工作性質會經常隨車往返于不同的貨物裝卸地。由此可見,陽康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并不固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作時間”不僅包括法律及單位制度下的標準工作時間,也包括臨時性工作時間、加班工作時間和不定時工作制下的不定時工作時間。

  本案中,根據釘釘中記錄的陽康近兩個月的打卡時間,可以證明陽康的工作時間基本從6:30至7:00之間開始。因此,在認定陽康的工作時間時,應結合陽康的工作職責、日常工作習慣進行綜合考慮。

  二、關于工作崗位。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將第十四條中的“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是法律規范對工作地點范圍的進一步拓展。相對于“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關于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中,認為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視為工傷。職工因工作需要前往單位的路途中,當然也可以理解為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可見,在對工作崗位的認定上,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合理區域均屬于工作場所。

  本案中,陽康為了履行工作職責前往單位,隨身攜帶有工作服,且發病地點是其履職上班的必經之路、距離單位僅有幾百米,屬于其工作崗位的合理區域。陽康突發疾病時的地點和狀態明顯與其工作任務有關聯性和因果關系,其突發疾病死亡的結果與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具有連貫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宗旨以及價值取向,陽康突發疾病的時間、地點應視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對其認定工傷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是法律規范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是將員工自身疾病這一非“事故傷害”、非因工作原因患職業病的情形擴大納入工傷保險救濟范疇。相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相關意見,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認定和解釋,仍應按照統一的法律體系和法律解釋邏輯進行。第十四條中,將“工作時間前后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因工外出期間”“上下班途中”均認定為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第十四條列舉的幾種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體現了對法律條文的正常理解邏輯。《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職工因工作或與工作相關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視同工傷”的規定進一步體現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和對職工的傾向性保護。故,陽康的情況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

  二審判決:發病倒地時,尚在上班途中,尚未進入工作崗位,不能算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陽康在上班途中突發疾病猝死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在案證據可以證明,陽康發病倒地時,尚在上班途中,尚未進入工作崗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均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

  據此,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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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2-12-2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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