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王某某雇傭張某為其自有重型自卸貨車的駕駛員,該車掛靠某運輸公司從事貨物運輸并對外經營。2020年7月,張某按王某某安排,駕駛車輛到指定地點裝貨過程中因駕駛不慎致使左肩部受傷。2021年7月,經當地人社局調查認定張某所受傷為工傷。同年9月,張某被鑒定為傷殘九級,停工留薪期180日。后雙方因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張某因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張某因工所受傷害經認定為工傷,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王某某雇傭張某駕駛車輛引發事故,因所駕駛車輛系王某某掛靠在某運輸公司名下,依前述法律規定,張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該公司承擔。
裁判要旨
在一般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責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大量個人掛靠單位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新型業態。為夯實用工主體責任,規范用工市場和用工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專門對掛靠關系這類特殊用工方式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即由被掛靠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主體責任。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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