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與09年1月進入公司,簽訂合同為三年,職務是部門經理,因公司說我管理不能達到公司需求,需要重新整合部門(但實際情況并不是這樣的),現將我下派到公司新收購的公司又沒有確認相關職務,我知道這是公司做的一個迂回策略,以此達到降至降薪迫使我自動離職,我想咨詢一下:
1、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2、假如我不接受我應該怎么辦?
3、如果我不接受公司將以降低我職位為由降低我的工資以希望我自動辭職,我想咨詢是否能提出補償?
4、補償是按每月實發工資進行賠償還是按勞動合同上寫的基本工資補償?
5、因我公司是上市公司在揭陽普寧當地屬于龍頭,企業老板和當地政府關系很好老板和當地政府關系很好,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公司需要賠償我將如何獲得法律援助?
做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勞動合同上表明的是試用期月薪7000元,轉正后我現在實際每月是8000左右,因為公司要對員工每月扣一定得儲蓄金900元,我想咨詢一下這是否屬于變相扣押員工工資?全公司員工都扣除,加上我公司在購買員工社保上也只是為員工購買了養老和工傷兩項,其它的也沒有給員工購買,由于公司在當地(廣東省普寧市)是龍頭企業,相關各政府都非常維護公司,加上我公司老板是全國人大代表,與各省政府要員關系十分密切,這樣的情況下特別是在廣東,像我們這些內地的打工者,如果仲裁公司是很難勝訴的,甚至可以說老板給局長通了電話,你再去辦理都有可能找不到具體的辦事人員了,這種情況在廣東非常普遍,因員工沒有時間和財力保持拉鋸戰。另外,我的老板與各省的公檢法及省上的高官都很熟悉,我現在真的不知道該怎么辦了。
專家解答:
你個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可能不如書面通知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好,一般遇到這種情況我的建議都是堅決不辭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