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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施工受傷,工傷在哪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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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問題,一直是工傷爭議中的重點和難點。在實際用工地和單位注冊地相分離的情況下,究竟由哪個地方的工傷部門認定工傷?
專家解答:
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工傷認定原則是以統籌地優先為原則。這樣的制度安排是與我國當前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相吻合的。目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屬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級市為主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無論是用人單位繳費的標準調整,還是工傷職工的待遇享受,都要根據統籌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因此,就導致固定的統籌地與流動性工作之間產生矛盾,農民工發生異地工傷難以有效救治。
針對這一難題,原勞動部曾經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異地申請工傷,應根據具體情形而定。
1.參加工傷保險,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參保地標準賠償;
2.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標準賠償。
根據當前法律規定,農民工自己不能自行選擇認定工傷的地點,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同,用人單位很可能因為這種過錯而獲利。目前在計算工傷待遇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都是以職工本人工資為計算基數。《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因此,如果因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而由事故發生地認定工傷,用人單位支付給工傷職工的賠償基數是受事故發生地職工平均工資數額限制的。在事故發生地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平均工資水平的情況下,對工傷職工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單位因為違法,反而能獲利,這是當前法律的窘境。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5-7-9 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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