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nèi)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yīng)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guān)系后,在試用、實習期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職工的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補償金。因此在本案例中,勞動仲裁委支持了小張的請求,并給加發(fā)了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
【法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
十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guān)系后,在試用、實習期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十一、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