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顧工會和工人反對,單方面隨意制定并公布了違反工人現有勞動合同的勞動、人事、薪資改革方案,雖說是預期執行,但現在天天變著法子威逼和利誘我們,并說不會和工人解決勞動和同。。。總是不定時的找我們這個開會,那個開會,讓我們員工感到很驚惶、很無措、身心俱疲。。。公司這種做法行嗎?難道這樣就沒有侵犯我們的權益嗎?我們一定要等到它真的執行的時候才能反抗嗎?現在就不能跟公司解決合同嗎?我們提出解除合同公司真的就能一會不賠償嗎?我們可是做了好多年啊
專家解答:
公司此種做法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因此,如果員工認為公司新提出的改革方案對其明顯不公,而且公司又采取變相強迫員工同意,則員工可以拒絕并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反映,工會亦可代表員工與公司方交涉。
而如果確定公司新改革方案違反現行法勞動法律法規,則該方案當然無效,公司據此對員工實施管理,員工可向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反映,請求主管部門責令公司予以改正。
但以你之所述公司目前作為,你不宜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建議向公司主張支付所謂“開會”的加班費,或者直接拒絕在業余時間出席類似的會議,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處罰或者辭退你,你再主張相應權利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