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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有關勞務派遣公司的補償問題

 

問題:

  我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被派遣其他單位工作。和該勞務派遣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時間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月至4月份我的工資一直由該勞派公司核發,在2011年4月份我朋友和用人單位直接建立了業務外包關系,4月份之后的收入由用人單位直接以外包費用結算,勞派公司未與我解除勞動關系,但是一直為我按月繳納社保,直到合同期滿。現在我向勞動部門申訴要求該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勞動合同期內從2011年4月至12月份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資。這樣的要求合法嗎?有沒有什么法律法規的依據?
  
  補充:外包業務之后,和派遣期間的工作內容相同。薪酬也是按照外包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務派遣公司只按照用人單位提供的社保基數按時給我朋友繳納社保。做事為由一直拒發工資,甚至提出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勞務派遣中心這樣的做法是否違法?

 





專家解答

  原則上,一個訴訟進行或者權利的主張是不能從中受益。因此,要判斷你的主張是否合法,首先應看你權利主張的依據。
  
  從你陳述的情況看,你和用人單位建立了業務外包關系而沒有在和勞務派遣公司履行相應的勞務派遣合約,如果你要主張相應最低生活保障公司,那應該會要審查是否有履行勞務派遣的工作、你和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合同條款等因素考慮。如果有繳納社保,那么應會存在計算繳納社保的工資基數,但是勞務派遣公司是否有義務支付,則綜合看你朋友和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合同以及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合同,尚不清楚用人單位是如何解釋其繞過勞務派遣公司而同你直接形成外包關系的,因為這樣的操作必然損害勞務派遣公司的利益,而這里或許還涉及你朋友從事外包工作的時候,是否有和用人單位就這個問題達成什么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