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于09年12月14日到公司工作。
(1)到現在為止,公司并沒有和我簽定勞動合同。
試用期及工資等都是口頭約定。工資是由公司股東老板娘的帳戶打到我的卡上。
(2)在第三個月時,公司沒征得我的同意扣了我半個月的工資做押金,并給我一張收據。
(3)社保是從第二個開始交的,并沒有按實際所得交。
(4)雖然沒有簽合同,但是我可以收集到相關工作在職證明。如有我簽名的與供應商的合同(有公司蓋章)。可以登錄并打印公司OA系統。
請問:
1、如果我要離開公司,請問要提前多久提出辭職。
2、鑒于以上情況,我該主張哪些自己應享的權利?
專家解答:
您好,對所提出的問題答復為:第一、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解除,可以隨時解除。第二、勞動者可以主張的權利包括:1、要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倍工資的賠償,是從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到離職為止。2、押金可以要求退回。3、如沒有購買的社保可以要求補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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