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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06年09月入某私營企業,當時簽訂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上面未注明交社保,后07年續簽了一年的合同,當時也未注明交社保。然后在2008年1月重新簽訂一份三年期的勞動合同,上面注明“公司甲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相應福利待遇”,可是結止到現在也一直未繳納任何形式的保險。而且從進公司起就一直未發放過工資條,多次反應也無效,請事假都是按每天40元扣款,病假要提供病歷,病假條,收費單,則按20元一天扣款。我現在不想在這家公司做了,我目前手上只有三份合同。請問我還要準備那些資料才能提出勞動仲裁?我能要回2006年09月到現在的所有社保嗎?還能提出要那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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