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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員工合同到期后的賠償金

 

問題:

我于7月6日問過以下問題:

我于2004年8月1日與上海對外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于當日被派遣到A公司,期間每2年更新一次合同,最新的合同將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A公司決定不再續簽,請問

1。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也計算在補償金內?

2。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的工作年限怎么算?從2008年1月1日算起?還是從最新的合同簽署日2008年8月1日算起?,我能拿到幾個月的補償金?

您7月7日給我的回答是[從2008年1月1日起算,每滿1年算1個月,至7月31日,補償3個月工資。]

現我想再問一下,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齡是得不到任何補償的嗎?我看[勞動合同法]上注明該法實施以前的情況參照舊的勞動法,舊的勞動法在派遣員工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續簽的情況是如何判定補償標準和范圍的。

謝謝。





專家解答

  
經濟補償僅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才有,之前沒有按工作年限進行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不續簽就是自然終止,沒有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