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如實按實際工資來繳社保,我的上年度平均月工資有3000元,但公司實際才按770給我繳社保,我想請問律師,這樣不違背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給予賠償嗎?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同時補繳2006年至2010年公司不按足繳額部分嗎?
我入廠時間是:2006年7月份,但到了2008年1月1日才開始簽合同,如何要賠償的話是不是這樣計算如月工資3000*4年=12000元,同時能要求公司補回社保不足部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