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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如實按實際工資來繳社保

 

問題:

公司沒有如實按實際工資來繳社保,我的上年度平均月工資有3000元,但公司實際才按770給我繳社保,我想請問律師,這樣不違背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給予賠償嗎?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同時補繳2006年至2010年公司不按足繳額部分嗎?

我入廠時間是:2006年7月份,但到了2008年1月1日才開始簽合同,如何要賠償的話是不是這樣計算如月工資3000*4年=12000元,同時能要求公司補回社保不足部分嗎?

 





專家解答

  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至于社保問題,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直至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