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員工離職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在提出申請當日開始曠工,按公司規定,連續曠工三日予以辭退,出現這種情況我公司該怎么辦,有四個問題:
1、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是不是可以要求賠償?
2、可不可以讓員工一個月后再辦手續?
3、如果辭退,發生經濟補償金嗎?
4、如何正確處理該問題?
請相關專家解答,謝謝!
專家解答:
其實問題很簡單,他主動辭職時不需要支付他經濟補償金的,不要糾纏于細節問題,早辦理解除手續能避免可能發生的工資糾紛。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當然可以要求其賠償,但舉證是很麻煩的,甚至往往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員工不挑起糾紛,公司大可不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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