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報道過的一個派遣員工無工作期間仍可領取工資的案例:張先生是一個勞務派遣員工,在被其用人單位遣回后,無工作期間仍然可以領取工資的情況。不少公司HR存在比較多的疑問,這里詳細講解下。
派遣員工被遣回不等于接觸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員工被用工單位遣回,只是回到原來的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本身就是勞動關系和用工單位分離的一種用工模式,派遣員工所簽定的勞動合同存在于和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和用工單位是沒有聯系的。所以,張先生被遣回并不是接觸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退回勞動者的情形應當由勞務派遣協議來進行約定,只要符合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條件,用工單位退回勞動者應當是合法有效的。但并不是用工單位退回勞動者后勞務派遣單位就有權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退回”只要符合協議就可以了,而“解除”則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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