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務派遣工解雇問題
案例:
徐某在一家裝飾公司的一名員工,他是于今年一月份和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一份兩年的勞動合同,二月份被派遣到這家裝飾公司。二月底裝飾公司要讓徐某去另外一家單位工作,徐某拒絕后被這家裝飾公司退還給勞務派遣公司。
只有的一段時間里勞務派遣公司一直沒有給徐某安排工作,也不發放工資。2010年7月,該勞務派遣公司以徐某曠工、不服從公司安排為由,與徐某解除勞動合同。
徐某認為自己并沒犯錯誤,也沒違反公司規定,覺得提起公訴。
法院一審認定,勞務派遣公司不能與徐某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應支付徐某沒上班期間應付的工資。
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2款規定,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情形,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條法規可以看出徐某不同意轉到第二個單位工作,不在可以將勞動者遣送回勞務派遣單位的條件里。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務派遣公司也只有上述條件才能與徐某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該勞務派遣公司確實沒有權力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另外,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徐某支付未上班期間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58條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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