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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家勞動關系法案》下的共同雇主責任


   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NLRB)對共同雇主的認定主要采用以下標準:當兩個或兩個以上雇主對相同的雇員實施了"重要控制(significant control)",并且由此表明雇主"分擔或者共同決定"雇用條款或條件(termsor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時,兩個以上的雇主將構成共同雇主。因此,依據《國家勞動關系法案(NLRA)》,對共同雇主的認定主要是事實問題,法院主要考察客戶公司是否"對派遣工人實施了"重要控制",而考慮的因素包括客戶公司參與勞務派遣公司有關派遣工人的雇用和解雇、晉升和降職、工資和工作條件、日常監督和處罰以及指揮派遣工人的程度。近年來,NLRB以及法院將共同雇主理論運用于勞務派遣場合。法院判例表明,對派遣工人"日常的、有效的監督(day-to-day,meaningful supervision)"是判斷派遣公司是否構成《國家勞動關系法案》下共同雇主的主要因素。如果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NLRB)認定客戶公司共同雇主地位成立,客戶公司則可能對派遣公司單獨從事的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承擔責任,如果(1)該客戶公司"知道或應該知道其他雇主由于非法原因對派遣雇員實施了該行為";并且(2)沒有抗議或沒有實施其依據合同可以實施的權利予以抵制而默認(acquiesced)該不法行為。由于客戶公司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國家勞動關系法案》下的共同雇主,因此,客戶公司可以通過和勞務派遣公司約定客戶公司沒有雇用、晉升、解雇、處罰派遣工人的權利且由派遣公司確定派遣工人的工資數額、雇員福利以及其他雇用條件,來減少被法院認定為共同雇主的機會。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2-5-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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