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所說的勞動者權利主要指其獲得社會保險的權利,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進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使越來越多的勞動者享受到了這方面的保障,并將我國的社會保險責任逐步從企業責任(雇主責任)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責任。在此前提下,勞動派遣關系增加了勞動者社會保險權利的落實難度。"由于社會保險的地方化,各地社會保險收費標準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在勞動者工資的30%左右。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這是筆很大的費用。但是如果從其他單位借人勞動者,在目前的勞動法律制度下,用工單位就可以順利地將勞動關系轉化為勞動租賃關系。這樣,不僅省了社會保險費,逃脫了社會保險責任,而且用工靈活,能用就用,不能用就退,不受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正如多數人理解的那樣,勞動派遣對于用工單位而言,大大節省了人力資源成本,但是這些人力成本是否會轉嫁到派遣單位呢?答案顯然不是,在勞務派遣的過程中,作為人力成本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險成本,則隨著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雙方責任的模糊不清而發生一定程度的消解和減少。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4-20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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