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務派遣中,派遣機構和用工單位都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負有保護職責。派遣機構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錄用和派遣者以及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管理者,就用工單位的信用及其在勞動關系中所承擔的保障勞動安全衛生、支付勞動力再生產費用等實現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義務,對被派遣勞動者來說負有直接責任。用工單位作為派遣機構的連帶責任人、被派遣勞動者的實際使用者和勞動力再生產費用的最終負擔者,就派遣機構在非生產性勞動管理中所承擔的實現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義務,對被派遣勞動者來說負有擔保責任。無論是派遣機構還是用工單位,如果未履行其實現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義務,被派遣勞動者既可以向派遣機構,也可以向實際用工單位主張其權利,這一點,從雇主責任承擔的角度來定義勞務派遣及從勞務派遣機構的角度來定義勞務派遣已經充分體現出來了。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3-24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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