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務派遣中,派遣機構利用工單位作為兩個獨立的主體,由于派遣合同的約定形成了一個共同體,這個共同體在兩個不同層次上共同行使用人單位的職能,這一點能中國勞動關系網對勞務派遣的定義已經很好地闡述清楚了。這不同于一般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在不同層次之間的職能分工,因為不同層次的單位行政機構之間不具有獨立性。勞務派遣單位作為法定的用人單位,通過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合同以及與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將用工管理權讓渡給用工單位,使得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由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共同行使和履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都只是行使部分的用人職能,其中,用工單位只行使勞動過程的組織和管理、保護受派員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負擔勞動力再生產費用的職能,而其他用人職能則由派遣機構行使。這兩部分職能的有機綜合才構成一個用人單位的完整的用人職能。在這里,被派遣勞動者只是在生產過程中與用工單位的生產資料進行結合,用工單位作為勞動力的使用者是實際上的用人單位;派遣機構不組織和管理勞動過程,只是負責錄用和管理派遣員工,但并不安排受派員工的具體工作崗位,因而只是名義上的用人單位。在這兩個層次的用人單位間還存在著一相關的委托代理關系,即派遣機構受用工單位的委托,代理實施部分勞動管理的事務。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3-23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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