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全球范圍著,盡管勞務派遣的規模仍比較小,但發展速度卻較快。傳統的用工方式是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直接的勞動關系,而勞務派遣則是一種建立在勞動者、派出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三方主體之上的新型勞動關系。盡管各國立法模式有所不同,相關概念間的差異也較大,但是勞務派遣的特征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我國,勞務派遣是指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出于營利之目的,依據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將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特殊的勞動用工方式。較之勞動關系的一般運行規則與傳統的用工方式,勞務派遣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
2.2.1 勞務派遣的法律特征
2.2.1.1勞務派遣必須由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進行,并以營利為目的勞務派遣必須由依法設立的派遣單位進行,這是勞務派遣區別于借調、業務外包、企業集團內部各企業之間人員的流轉以及大型設備安裝技術服務和勞務等用工形式的獨特之處。《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這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特別規定,即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除了滿足《公司法》關于企業法人設立的基本條件外,還須符合特別規定,即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這是因為,勞務派遣的社會風險很大,在整個勞務派遣過程中,勞務派遣機構是勞務派遣的主體,派遣機構的實力和信譽對勞務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而且,派遣機構是法定雇主,必須負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必要時還要和要派公司厘清事件發生的原因,索取賠償;同時也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這都要求派遣機構具備相當的財力和實力。因此,應當對派遣機構的資格實行較之一般企業法人更嚴格的管理。規定50萬元的注冊資金可以提高派遣機構的設立門檻,一定程度上把不具備實力的企業排除在外,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當然,為了從根本上杜絕勞務派遣單位推卸其雇主責任或者無力承擔雇主責任的現象,一些國家還規定了更加嚴格的資格要求,包括須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能達到一定等級的從業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數額的風險擔保金等,這樣可以更好地規范勞務派遣市場,更好地保護派遣工權益。除了注冊資本之外,我國《勞動合同法》未作其他特別要求。
以營利為目的,則突出了勞務派遣單位的營利法人的屬性。勞務派遣單位屬于民法上的營利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組織。所謂營利,是指進行連續性的經營,并將該利益分配給成員。勞務派遣的營利性,使其區別于企業之間由于業務往來的員工流動、企業集團總部與各成員企業之間、成員企業之間的勞動派遣、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以及分公司之間的勞務派遣。同時,這也就決定了公益法人等社會公益組織和政府組織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不能從事勞務派遣業務。
2.2.1.2勞務派遣的法律特征——涉及三方主體
2.2.1.3勞務派遣的法律特征——“雇傭”與“使用”相分離
參考閱讀:廣州代辦社保 代買社保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3-21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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