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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談派遣機構對勞務派遣工所負的責任

   從勞務派遣機構的角度出發,國內外學者將勞務派遣的概念定義如下:
   "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簽訂的勞動者派遣合同,是派遣公司把雇傭的派遣勞動者〈也可以說是“借用”的勞動力〉提供給用人單位使用,并從中獲得利益的合同!
   "日本學者三浦和夫(1997)將人才派遣業者定義為:“將自己雇傭之勞工,于雇傭關系存續中,并且在他人的指揮監督下,為他人從事直接勞動的業者”
   "勞動力派遣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以營利為目的,將自已的勞動者委派到第三者處并在其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的經營行為。
   可以看出,盡管學者們關于勞務派遣的定義各不相同,但是都指出了勞務派遣的相同內涵,即勞務派遣涉及三方主體,較傳統典型的勞動關系更為復雜。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著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之間、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以及勞動者與用主單位之間的三種勞動關系;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討勞動合同,成為傳統標準勞動關系下的兩個主體;而用主單位基于與派遣單位的民事合同,對勞動者進行實際上的使用和管理,成為勞務派遣關系中的第三個主體。
   雖然上述學者們對勞務派遣的定義揭示了勞務派遣的實質和基本特征,但是還是不完整的,不能完全概括勞務派遣的所有特征。特別是不能與“借調”這種用工形式相區分。"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2-3-10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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