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間有關法律概念上的差異,在世界范圍內勞務派遣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表述,在各個國家有著不同的名稱。例如,在我國稱為“勞務派遣”,在德國稱為“員工出讓”,在法國稱為“臨時工作”。在我國臺灣地區稱為"勞動派遣",在日本、韓國稱為"勞動者派遣",美國則稱為“暫時性勞務提供”、“勞動租賃”等。
國際勞工組織(ILO)于1997年通過的第181號公約,是目前唯一對勞務派遣作出全面規定的國際勞工公約。在其第一條規定于招聘勞動者并派遣其為第三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第三人給勞動者布置工作,并且監督其履行情況"的私營就業機構為勞務派遣機構,雖然該公約并未直接給出勞務派遣的定義,但是其首次擴大私營就業服務機構的行為范圍,規定其可以作為服務的提供者,雇傭勞動者供三方使用。這實質上打破了傳統雇傭關系中用人單位直接雇傭勞動者、就業服務機構只從事職業介紹服務的局面,將被派遣勞動者視為私營就業服務機構的臨時雇員,規定其應當享有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相關保護。
德國《員工出讓法》的第一條規定,員工出讓是指雇主(出讓方)以經營形式將自己雇用的勞動者〈借用員工〉提供給第三方(借用方〉使用,由被借用的勞動者給第二方提供勞務。
法國的《勞動法典》將勞務派遣定性為“臨時工作”,把勞務派遣的范圍限制在某些臨時性勞動。法國《勞動法典》第L124-1條規定:凡專一活動是將其依照約定資格招聘并為此給予報酬的受薪人員交由用工者臨時安排工作的一切自然人或法人,均為本章所指意義上的臨時工作承包人(即派遣機構〉。秘魯《就業促進法》也有類似規定。
在亞洲,日本是較早對勞務派遣進行專門立法的國家。其通過《勞動者派遣法》對勞務派遣進行了嚴格的法律定義。日本《勞動者派遣法》第二條規定"所謂勞務派遣就是指將自己所雇傭的勞動者,在該雇傭關系下,讓該勞動者接受第三方的指揮命令,并讓其為第三方從事勞動,但是,這種勞動并不包括約定讓第三方雇傭該勞動者從事勞動。
韓國的《派遣工作保護法》規定"勞動者派遣是指派遣單位聘用勞動者之后,在維系雇傭關系的同時讓勞動者按照勞動者派遣協議的內容,聽從使用單位的指揮、命令,讓其從事使用單位的工作。"
參考閱讀:人才租賃 勞務派遣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3-12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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