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深圳公積金提取:違規提取公積金或被聯合懲戒
深圳出臺《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自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新規明確,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在確認違規提取行為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該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將其信息列入嚴重失信行為,依法將信息報送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并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或在公積金中心網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