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ljhr2012 發(fā)表于:2024-11-6 10:17:10
綿陽市某貨運代理公司總部位于四川省綿陽市,經營貨運代理、配送服務等業(yè)務,在重慶設若干工作站。2019年5月,林某應聘到該公司重慶某工作站從事配送工作。應該站要求,林某網簽《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并與平臺公司簽訂《項目轉包協議》,約定林某通過平臺“接單”,根據配送情況領取配送費用。
后林某在配送中受傷,傷愈后返崗,申請工傷遭拒。綿陽市某貨運代理公司表示,林某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并以此身份與平臺公司合作,自行決定是否接單,工作上不受綿陽市某貨運代理公司約束,雙方沒有人身和經濟從屬性,不存在勞動關系。林某經勞動仲裁程序后向九龍坡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九龍坡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的工作內容為公司的經營范圍,林某舉示的打卡記錄、請假審核表、群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認定公司對林某進行了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雙方有較強的人身和組織從屬性。林某的報酬由公司結算后,交由其他公司代付,可認定雙方有明顯的經濟從屬性。林某按公司引導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但并未從事商業(yè)活動,而是按公司要求提供配送服務并獲得報酬,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遂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隨著數字經濟發(fā)展,日益興起的網絡用工對傳統(tǒng)勞動關系認定帶來巨大挑戰(zhàn),新業(yè)態(tài)勞動者權益保護值得高度關注。以外賣行業(yè)為例,企業(yè)用工方式不再受限于傳統(tǒng)的用工模式,雙方勞動關系特征趨于弱化。司法實踐中,企業(yè)平臺為規(guī)避責任風險,通過轉化法律關系等方式,企圖“隱蔽雇傭”勞動者,切斷雙方在事實或法律層面已經形成的勞動關系,讓勞動者就用工風險作“自我答責”。本案中,人民法院對新業(yè)態(tài)從業(yè)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持審慎態(tài)度,透過現象看本質,不僅憑表面證據作出判斷,而是結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及雙方人身、組織、經濟從屬性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認定。